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4-044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2次会议
召开时间:2014年8月28日
召开地点:大连港集团109会议室
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15日,电子邮件发出。
应出席董事人数:8人;
实际出席董事人数:8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惠凯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关于审议2014年度中期报告的议案》
审议批准公司2014年度中期报告,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要求组织完成中期报告及摘要的报送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董事会同时建议不派发2014年度中期股利。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审议批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提名王志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获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其薪酬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标准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王志峰先生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候选人声明附后。
4、审议批准《关于处置门机资产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港旅顺港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60%)处置其两台120吨门机。处置上述门机资产不会影响现有装卸作业,旅顺港将甩掉经营包袱,不仅可以提升未来损益,也可以盘活闲置资产,回流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经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与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至2014年12月31日止。
鉴于在过往的几年中,《金融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财务公司的专业化服务为本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了高效、便利、低价的结算服务,充分发挥其信贷职能优势,满足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资金需求,并为本公司带来了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考虑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实际运营需要,以及与财务公司的良好合作,董事会同意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惠凯先生、徐健先生、徐颂先生、张佐刚先生、董延洪先生为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经其它非关联董事表决,批准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与同日发布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4-046)
6、审议批准《关于召集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集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股东大会会议时间(2014年10月31日前),并按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峰先生简介
王志峰先生,59岁,中国国籍。王先生毕业于沈阳农学院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负债部高级专家。王先生曾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农银金融租赁公司监事长。
王先生目前未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志峰先生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志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本人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志峰
2014年8月28日
股票代码:601880 股票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4-045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第四届监事会2014年第2次会议
召开时间:2014年8月28日
召开地点:大连港集团108会议室
表决方式:现场表决
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时间及方式:2014年7月15日,电子邮件发出。
应出席:5人 实际出席:5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中期报告,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2014年度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4年度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14年上半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监事会未发现参与中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批准《2014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公告编号:临2014-046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
本公司与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继续开展存、贷款及其它相关金融服务关联交易。
● 该项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该持续性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必要的经营行为,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2011年10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关于股份公司与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协议下的结算、存款、信贷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或金融服务协议生效日(以两者较晚者为准)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其发放的贷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发布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1-040)”)。该协议经2012年1月5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该协议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
本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关联董事惠凯先生、徐颂先生、徐健先生、张佐刚先生、董延洪先生按规定均回避表决,与会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该议案。
本项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必要的经营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涉及的关联交易条款及额度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 | 前次预计金额(万元) | 前次实际发生金额(万元) | 预计金额与实际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存款服务 (按日最高存款余额计) | 400,000.00 | 149180.90 | 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为保障存续资金最大收益,有选择地在财务公司进行存款。 |
贷款服务 (按日最高贷款余额计) | 500,000.00 | 78700.00 | 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的贷款需求低于预期。 |
与结算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手续费总额 | 70.00 | 10.12 | 与实际存贷款及其它业务相匹配。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本次预计金额(万元) | 与前次实际发生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存款服务 (日最高存款余额) | 400,000.00 | 参照历史存款峰值,同时考虑到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预期,确定与前次协议相同的日最高余额。 |
信贷服务 (日最高贷款余额) | 500,000.00 | 因财务公司业务扩展以及担保等业务的开展,确定与前次协议相同的日最高余额。 |
与结算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手续费总额 | 300.00 | 预期财务公司提供诸如委托贷款等中间业务的增加,相关服务费相应增加,因此本次余额较前次有所增加。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8号宏誉商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惠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伍亿元整
主要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集团”,持股60%),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331,765.15万元,净资产为62,652.3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5,738.89万元,净利润8,557.52万元。
关联关系:财务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的签署方
甲方: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存款服务
1.1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1.2 乙方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1.3 乙方承诺,在对甲方来讲,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提供的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亦不低于大连港集团其他成员单位(除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以外)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1.4 甲方同意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1.5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 信贷服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等资金融通业务。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之信款服务在对甲方来讲,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同类价格,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大连港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类信贷服务之价格。
3. 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上述结算服务免除服务费。
4. 其他金融业务。
4.1 在服务条款对甲方来讲,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提供的条款的前提下,乙方在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4.2 除存款和信贷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大连港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 服务金额的限定
5.1 存款余额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5.2 信贷余额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贷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5.3 其他金融服务费用余额
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股份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费用余额全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
1.1 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1.2 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2. 乙方承诺:
2.1 乙方承诺其于任何时候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大连港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2.2 乙方承诺保证其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及其他业务经营必需的许可、批准和备案等均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2.3 乙方承诺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2.4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确保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5 乙方承诺定期向股份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并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其他会计报表,定期向股份公司反馈经营状况,并允许甲方的审计师查核相关账目记录,以便审计师能够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作出报告。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 本协议将于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授权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将自动履行和承担其在《金融服务协议》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并行使相应的权力。
2. 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3. 本协议如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15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将能够继续对本集团财务资源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进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进一步提高本集团在资金结算、财务管理和投资方面的能力。本公司亦希望通过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上述关联交易为本公司与在A股上市规则定义下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公司运营所必须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定价合理的前提下,本公司与交易方形成了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2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4-047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40号文《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发行76,182万股、向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定向配售73,818万股,合计发行150,0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价格为每股3.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94,916,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95,800,000.00元后,已缴入本公司银行账户募集款为人民币2,799,116,000.00元;同时扣除本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发行手续费、审计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7,024,480.53元后,公开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2,091,519.47元。上述资金于2010年11月26日到位,并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验证并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第17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64,763.36万元(包括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40,000万元,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4,763.36万元),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6,795.48万元,募集资金结余人民币19,241.27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制定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该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9年第7次会议和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均在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内、公司预算范围内,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本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A股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专门批准开设了三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专项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在A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与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共同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4年6月30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银行帐号 | 账户性质 | 截至2014年6月30日存款金额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 | 3400200214300022437 | 定期存款 | 74,000,000.00 |
3400200214300022561 | 通知存款 | 20,000,000.00 | ||
3400200229300200556 | 募集资金专户活期存款 | 10,772,170.12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行 | 212015012000491515150005 | 定期存款 | 44,000,000.00 |
212015012000491515150007 | 通知存款 | 0.00 | ||
21201501200053018968 | 募集资金专户活期存款 | 7,836,038.88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 | 292156804795 | 定期存款 | 31,433,225.16 |
314256804806 | 通知存款 | 0.00 | ||
310356480150 | 募集资金专户活期存款 | 4,371,261.97 | ||
合计 | 192,412,696.13 |
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款余额中包含募集资金账户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6,795.48万元。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2014年度上半年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本公司所属分公司矿石码头公司、杂货码头公司以及铁路公司等存在部分客户使用承兑汇票方式进行业务结算的情况。为提升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采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2011年,本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430万元。公司董事会以传阅书面议案的方式,于2011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投项目已使用应收票据置换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取以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项目工程款的等额资金人民币5,4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1)专字第60777447-E02号审核报告。
四、募集资金预先投入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执行,在A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9,431.85万元,使用银行借款人民币34,960万元,合计使用自筹资金总额人民币104,391.85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董事会以传阅书面议案的方式,于2010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A股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与公司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104,391.85万元进行置换。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验证并出具利安达专字[2010]第1578号审核报告。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购置两艘集装箱船”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00万元计划购买两艘3,000TEU 内贸集装箱船,主要用于大连港与南方港口之间的内贸集装箱运输业务。2010年以来,大连港与南方港口之间的集装箱内贸运输运量和需求增长不大,所购置船型不适宜公司目前在环渤海区域内中转业务的需求,同时公司计划采购的船舶价格上涨也超出了公司计划额度,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司决定放弃“购置两艘集装箱船”项目。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大窑湾三期码头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前分配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004.15万元,低于该项目公司前期实际投入的资金人民币22,400万元。根据投资项目轻重缓急顺序,公司将变更投资项目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400万元全部投入“投资大窑湾三期码头公司”项目,用于置换公司前期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后,公司投入“投资大窑湾三期码头公司”项目的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8,404.15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7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0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2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7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12年10月30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公司在董事会结束后2日内发布了公告。2013年4月19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2.77亿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将相关事项通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于2013年4月20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继续借用人民币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13年4月26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公司在董事会结束后2日内发布了公告。2014年4月17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4亿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将相关事项通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于2014年4月2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201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借用人民币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书面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本事项决策程序合规合法,符合监管要求。
本公司在公告中承诺,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进度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或随时利用自有流动资金及银行贷款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七、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八、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0年A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足额到位,本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均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且严格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工程资金置换程序、金额准确、合法、有效。
附件:2014年度上半年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2014年度上半年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277,209.15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8,848.83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5,40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24,763.36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1.95%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符合预计收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未达到计划工期的原因 |
新港10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 | 76,000 | 76,000 | 255.83 | 48,643.26 | -27,356.74 | 64% | 60万立方米油罐2011年1月投产;40万方原油储罐2012年9月投产。 | 收入约8,158万元,利润约 4,438万元 | 符合 | 否 | 工程已完工,由于工程最终造价未审定,部分款项不满足支付条件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符合预计收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未达到计划工期的原因 |
新港度假村6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 | 55,000 | 55,000 | 7,137.49 | 49,294.70 | -5,705.30 | 90% | 60万立方米油罐2014年4月投产 | 收入约1,415万元,利润约 465万元 | 符合 | 否 | 工程已完工,由于工程最终造价未审定,部分款项不满足支付条件 | ||
新港沙坨子二期原油储罐项目 | 2,960 | 2,960 | 0 | 2,960 | 0 | 100% | 股权投资项目, 2012年初投产 | 项目投资收益32.68万 | 符合 | 否 | |||
LNG项目 | 32,000 | 32,000 | 0 | 32,000 | 0 | 100% | 股权投资项目, 2012年投产 | 项目投资收益2,040万元 | 符合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符合预计收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未达到计划工期的原因 |
矿石专用码头4号堆场工程 | 52,000 | 52,000 | 1,426.24 | 34,416.25 | -17,583.75 | 66% | 预计2014年年内投产 | 不适用 | 待完工后确认 | 否 | 由于地质原因,堆场局部出现沉降,预计项目2014年年内投产 | ||
购置矿石码头卸船机 | 3,720 | 3,720 | 0 | 3,720 | 0 | 100% | 2011年投产 | 收入约622万元,利润约357万元 | 符合 | 否 | |||
购置300辆散粮车 | 15,000 | 15,000 | 0 | 15,000 | 0 | 100% | 2011年投产 | 收入约280万元,利润约-92万元 | 符合 | 否 | 本年黑龙江玉米发生霉变导致南方对北方玉米的需求骤减,本项目利润受到影响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符合预计收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未达到计划工期的原因 |
汽车滚装船 | 23,000 | 23,000 | 0 | 21,200 | -1,800 | 92% | 两艘船2011年7月、12月投产 | 收入约830万元,利润约-389万元 | 不符合 | 否 | 近年航运市场受国际形势影响相对低迷,导致本项目利润受到影响 | ||
穆棱新建铁路专用线 | 4,125 | 4,125 | 0 | 4,125 | 0 | 100% | 股权投资项目, 2013年7月投产 | 项目投资收益0万元 | 符合 | 否 | |||
购置两艘集装箱船 | -5,400 | 5,400 | 0 | 0 | 0 | 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是 | ||
信息化建设 | 5,000 | 5,000 | 29.27 | 5,000 | 0 | 100% | 2013年12月完成施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符合预计收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未达到计划工期的原因 |
投资大窑湾三期码头公司 | 5,400 | 3,004.15 | 8,404.15 | 8,404.15 | 0 | 8,404.15 | 0 | 100% | 股权投资项目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合计 | 0 | 277,209.15 | 8,404.15 | 277,209.15 | 8,848.83 | 224,763.36 | -52,445.79 | 81% |
未达到预计收益的原因 | 汽车滚装船项目:该项目中2艘汽车滚装船已于2011年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船名分别为:“安吉8”和“安吉9”。该项目建造初期正值滚装航运的发展高峰期,汽车滚装船运输前景看好。但是2011年受国际经济及全球航运形势的不利影响,我国滚装航运逐步走入低谷,滚装运力供大于需,滚装船项目经营效益出现下滑。为保证2艘船舶的运载率,避免出现亏损,本公司将“安吉8”以成本价(考虑了资金成本)租给安盛船务,由安盛船务负责运营,其经营利润按照4(本公司):6进行分成,若出现亏损,本公司将不予承担;将“安吉9”以成本价(考虑了资金成本)光租给安盛船务。未来,通过继续加强与安吉物流等物流公司的合作,大连港将充分发挥上汽集团等汽车厂商在东北地区基本转运港的优势,预计汽车转运量将稳定增加,从而保证汽车滚装船项目效益的提升。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两艘集装箱船”,由于受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及集装箱船舶交易市场的变化影响,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放弃“购置两艘集装箱船”项目,并将原拟投入“购置两艘集装箱船”项目的人民币5,400万元全部投入“投资大窑湾三期码头公司”项目。该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已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详见“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为保障募集资金项目顺利执行,在A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共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9,431.85万元,使用银行贷款人民币34,960万元,合计使用人民币104,391.85万元,并按照正常程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师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该等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已经实施完毕。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2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公司已使用人民币2.7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12年10月30日起不超过6个月,2013年4月19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2.77亿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将相关事项通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于2013年4月20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继续借用人民币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13年4月26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公司在董事会结束后2日内发布了公告。2014年4月17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4亿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将相关事项通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于2014年4月2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201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借用人民币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书面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本事项决策程序合规合法,符合监管要求。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截至2014年6月30日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9,241.27万元,其中汽车滚装船项目结余为1,800万元,主要原因是购置成本降低。其他原因详见表格中的表述。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2011年,本公司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人民币5,430万元。公司董事会以传阅书面议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投项目已使用应收票据置换募集资金的议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该事项已经实施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