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企业形象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B269:信息披露
  • B270:信息披露
  • B271:信息披露
  • B272:信息披露
  • B273:信息披露
  • B274:信息披露
  • B275:信息披露
  • B276:信息披露
  • B277:信息披露
  • B278:信息披露
  • B279:信息披露
  • B280:信息披露
  • B281:信息披露
  • B282:信息披露
  • B283:信息披露
  • B284:信息披露
  • (上接B27版)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4年8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B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8版:信息披露
    (上接B27版)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接B27版)
    2014-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4、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本次所认购股份生效条件如下:宏达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宏达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四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宏达股份/发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百步亭集团有限公司、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合计100,000万股A股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华联控股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宏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持有宏达股份权益比例由0%变动为9.84%
    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宏达股份签署的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宏达实业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科瑞集团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百步亭集团百步亭集团有限公司
    金花集团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濠吉集团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科甲投资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新华联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11000000275663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接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餐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期限:2001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14日
    税务登记证号:11010572634219X
    主要股东:傅军持股29.75%、西藏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新华联大厦
    联系电话:010-65303388-872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傅军董事长兼高管中国中国
    丁伟董事兼高管中国中国
    吴涛董事兼高管中国中国
    冯建军董事兼高管中国中国
    蒋赛董事中国中国
    石秀荣监事中国中国
    肖文慧高管中国中国
    张必书首席会计师中国中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A股上市公司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65.98%股份,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名称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20)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北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丁伟
    注册资本16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投资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施工总承包;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2、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H股上市公司东岳集团有限公司28.75%股份,为东岳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名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89)
    注册办事处Scotia Centre 4th Floor, P.0. Box 2804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张建宏
    注册资本3.82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及销售制冷剂及其配套产品与副产品、高分子材料及有机硅;及生产氟化氢铵等氟产品。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新华联控股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股份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主要是看好宏达股份未来股价上升潜力,以获取未来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宏达股份股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变动前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新华联控股00200,000,0009.8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20,000万股。2013年8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宏达股份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宏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亿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9.84%。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3.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宏达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宏达股份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认购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认购人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均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事宜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3年9月9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4年2月24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4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9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股新股。

    (六)转让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宏达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宏达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宏达股份住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傅军

    2014年8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慈山村
    股票简称宏达股份股票代码6003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新华联大厦17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200,000,000股 变动比例:9.8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傅军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