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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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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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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转型变更而来。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的运作方式进行调整。并基于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申购赎回安排、费用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曾经就读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执教于密歇根大学WDI研究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长江商学院。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Frederick Reidenbach (弗莱德)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注册会计师。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KVH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Blair Pickerell(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及全球首席营销总监。历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一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一处处级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09年4月至今,任中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1 年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工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9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一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一处处级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珺,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3月至今,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策略研究、行业研究、周期性研究工作。现同时任融通内需驱动、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混合和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混合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奚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总经理助理陈鹤明(曾用名陈晓生)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吴巍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监邹曦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监王冰心先生,基金经理郭恒先生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关澜

    电话:(0755)2694800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宋雅萍

    电话:(010)6619097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居雯莉

    联系电话:(021)384249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崔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93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刘莉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转型变更而来。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44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2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30日生效。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的运作方式进行调整。并基于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申购赎回安排、费用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暂不开放申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提前公告,适时开放申购,本基金将于开放申购日起收取申购费,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投资者申购的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暂不开放申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提前公告,适时开放申购。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前端申购。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

    1)前端申购费

    普通客户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500万元0.90%
    500万元≤M<1000万元0.30%
    M≥1000万元单笔1000元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为每笔500元。

    2)后端申购费

    所有客户后端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T)后端申购费率
    T<1年1.80%
    1年≤T<2年1.35%
    2年≤T<3年0.90%
    3年≤T<4年0.45%
    T≥4年0

    四、 或者目标主题健康民行计算,计算公式: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投资者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例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如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93,830.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前端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3,830.64份基金份额。

    例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其前端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500=9,999,500元

    申购份额=9,999,500/1.050=9,523,333.33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前端申购费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523,333.33份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如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可得到95,238.10份基金份额。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75%
    30日≤N<1年0.50%
    1年≤N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3个月指90日,6个月180日,1年指365日,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元,投资者赎回100,000份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100,000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元。1.5年后该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0份,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值为1.400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1.400=140,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213×1.35%=1,637.55元

    赎回费用=14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40,000-1,637.55-0=138,362.4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5年,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4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38,362.45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总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