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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H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4-044

      A股代码:600036 H股代码:0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2日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在深圳招银大学召开。李建红董事长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5名,傅俊元董事委托李引泉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为16票,6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14年中期行长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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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招商银行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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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半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详见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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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通过《2014年上半年全面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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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通过《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报告》,同意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控制在人民币149,821.79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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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通过《招商银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建设投资预算报告》,同意招商银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建设投资预算控制在人民币165,407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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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招商银行金融创新基地”的议案》,同意在深圳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产业基地内建设“招商银行金融创新基地”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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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议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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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审议通过《招商银行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综合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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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审议通过《关于推举梁锦松、赵军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推举梁锦松先生接替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单伟建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推举赵军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同意将本决议事项提交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自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的简历,以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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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上午在深圳市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详情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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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附件: 梁锦松先生及赵军先生简历

      梁锦松先生,1952年1月出生,毕业于香港大学,获社会科学学士学位,曾进修美国哈佛商学院管理发展及高级管理课程。现任香港南丰集团行政总裁,兼任黑石集团高级顾问及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香港哈佛商学院协会主席。曾任黑石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高级董事总经理和大中华区主席,摩根大通亚洲业务主席,花旗集团中国和香港地区业务主管、北亚区外汇和资金市场业务主管、北亚洲和西南亚洲地区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亚洲地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在政府服务方面,梁先生曾任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教育统筹委员会主席、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主席、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政府筹备委员会委员、推选委员会委员与港事顾问、香港机场管理局董事、香港期货交易所董事。梁先生亦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蓝星集团独立董事、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欧洲顾问集团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

      赵军先生,1962年9月出生,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系学士,上海交通大学海洋工程系硕士,休斯顿大学土木工程博士,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管理硕士。现任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合伙人。曾任中国创业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首席代表。之前,赵军先生在欧美跨国企业中从事项目管理和业务发展工作,主要为中国地区项目。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梁锦松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梁锦松)

      本人梁锦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锦松

      2014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赵军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赵军)

      本人赵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军

      2014年8月29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H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4-045

      A股代码:600036 H股代码:0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2日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至29日在深圳招银大学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9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朱根林监事委托安路明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总有效表决票为9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元先生任招商银行监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刘元先生任招商银行第九届监事会监事长。刘元先生的监事长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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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中期行长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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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对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认真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1、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1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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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详见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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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上半年全面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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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外部监事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提名靳庆军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靳庆军先生简历:

      靳庆军先生,现年57岁。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8月至1993年10月历任香港、英国律师行、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3年10月至2002年8月任信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2002年9月至今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联合导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仲裁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美国华盛顿上诉法院中国法律顾问。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获评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年度中国证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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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召开情况的监督意见》。

      2014年8月29日,监事会安路明、刘正希、彭志坚、潘冀、董咸德、熊开等六名监事列席了董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案审议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发表意见如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在深圳招银大学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5名,傅俊元董事授权李引泉董事参会并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认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开、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各位董事能够在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研究讨论,充分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就相关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全体参会董事均认真履行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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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