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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业再松绑
    2014-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宁 ○编辑 梁伟

      

      守得云开见月明。仍处迷茫的期货业,正处在坚守传统发展还是突破变革关口,一则政策指引为其打开了大发展时代的大门。

      8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从内容上看,分为九个方面,其中不乏诸多亮点:取消审批备案要求、建立第三层次公司业务、明确境外客户参与境内交易为原油期货铺路、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总体来看,监管层进一步简政放权,期货公司未来可开展业务内容更为丰富。

      据了解,在本次《办法》起草过程中,监管层坚持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材料,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方向,推动行业双向开放,以及以“两维护、一促进”为目标,从而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

      从内容上看,加大了简政放权的力度,明确期货公司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备案要求,删除了相应的行政许可条款,期货公司可在发生前述事项时履行事后报告义务。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层取消了期货公司审批项目的备案要求,对其未来创新业务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缩减了行政审批流程,提高了效率。

      在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方面,《办法》对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商品期货经纪业务;第二层次为需取得相应资格的业务;第三层次为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期货公司划分了不同的发展路线,传统型期货公司仍然可以坚持第一层次的业务,券商系和现货系期货公司可以发展第二层次,而股东资金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则可以将第三层次作为重点业务开展;期货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以及通过 “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这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预留了空间。

      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规则,并为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预留空间。此举一方面支持了期货公司 “走出去” 开展国际化经营业务,另一方面,也为建设原油期货市场,拟引入境外投资者铺路。

      期货公司投资股票市场现象由来已久,但一直未有明确的监管规定,在此次《办法》中,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也进行了明确说明。《办法》允许期货公司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 基金、 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以及与期货业务相关的股权。

      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一方面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自有资金可以从事相关规定的其他业务,拓宽了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

      此外,该《办法》还对期货公司组织形式创新,和满足多元化发展需要进行了规定,在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取消了多项备案要求,大幅简化了监管内容,提高了监管效率。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总体来看,该《办法》体现了监管层简政放权,对期货业业务创新进行政策松绑的态度,并多方面支持和鼓励其发展,可以预期,期货业即将迎来大发展时代。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办法》对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 细化和完善,增加了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期货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股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