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迪康药业 编号:临2014—030号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以通讯方式向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以传真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参与表决董事九名,截止2014年8月29日,实际表决董事九名,分别为任东川先生、张志成先生、吕正刚先生、蒲太平先生、蒲鸿先生、罗庚先生、盛毅先生、冯建先生、左卫民先生,全体参与表决的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为集中发挥公司优质资源,增强公司在生物医用材料领域的研究和开发能力,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意公司设立子公司四川英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四川英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出资人及出资方式: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
(4)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物科技产品;I、II、III类医疗器械及其配件;生物科技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药监及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迪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1号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就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中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起诉书时间:2014年8月29日
(二)开庭审理时间:2014年10月14日
(三)诉讼机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集团”)
第三人: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原告迪康集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本公司持有的迪康中科99%的股权归属原告所有;同时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迪康中科支付。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迪康集团提出,曾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蓝光集团约定,本公司所持迪康中科99%的股权全部应归原告所有,同时就迪康中科股权的归属与本公司及蓝光集团曾多次确定,并得到其承诺。现原告因本公司及蓝光集团拒绝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迪康中科亦拒绝认可其相应股权属于原告所有,损害其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公司就本次诉讼事宜进行的相关自查及征询结果
本公司就上述诉讼事实和理由向蓝光集团发出了《征询函》,蓝光集团书面回复公司:蓝光集团与迪康集团未就迪康中科股权进行过相关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或承诺。同时,本公司就上述诉讼事宜进行了内部自查,经查询,公司未与迪康集团就迪康中科股权进行过相关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或承诺。
迪康集团称公司及蓝光集团拒绝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迪康中科亦拒绝认可其相应股权属于原告所有。经公司自查及征询,公司、蓝光集团及迪康中科从未收到迪康集团发出的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迪康中科股权转让登记事宜的相关口头或书面通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密切跟踪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传票》
(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
(三)、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四)、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加诉讼通知书》
(五)、《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