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2014-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4-07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发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33起,涉案金额合计7.924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目前,有六项诉讼取得进展,涉案金额为99,706,058.43元,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序号 | 立案时间 | 起诉时间 | 起诉 (申请)方 | 应诉 (被申请)方 | 承担连带责任方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况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调解情况 | 二审情况 |
1 | 2013-4 | 2013-4 |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哈尔滨兴隆饲料经销有限公司 | 诉讼 |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哈尔滨市 | 2010年11月,公司原国际部与兴隆饲料公司签定玉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 | 2,059,492.13 | 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给付294.4万元,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绥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公司2034422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送达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 | |||||
2 | 2013-3 | 2013-3 |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 哈尔滨中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 | 2011年8月,原告向被告提供项目资金5000万元,约定了收取的利润及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偿还1500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 35,000,000.00 | 哈市中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哈民二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3年10月27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省高院于2014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以(2014)黑民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 | |||
3 | 2013-1 | 2013-1 |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哈尔滨市 | 2010年8月至9月间,原告借给被告两笔借款计40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150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 29,398,300.00 | 农垦中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5月20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14日下达(2014)黑立民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因弘企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4 | 2013-2 | 2013-2 |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 秦皇岛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哈尔滨市 | 2013年1月,原告、被告及二九一农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二九一农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 20,992,900.00 | 农垦中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其中,600万元本金自2011年12月30日起,1400万元本金自2012年8月20日期,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5月20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14日下达(2014)黑立民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因弘企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5 | 2014-7 | 2014-7 |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 哈尔滨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 | 松北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 | 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香玉于2011年11月三方合作出资设立哈尔滨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离子水项目,公司同时提供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求其偿还时,益源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公司曾于2013年4月起诉至法院,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终止审理。侦查机关经侦查不涉嫌犯罪,现重新提起诉讼,要求益源康公司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 | 1,078,686.3 | 公司将起诉材料递交至松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同意立案并于2014年7月16日通知缴纳诉讼费。 | ||||||
6 | 2013.7.17 | 2013.7.17 |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 | 杨永山、 王亚梅 | 诉讼 | 农垦中院 | 我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2013年7月10日向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为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1117.668万元。 | 本金11,000,000元,利息176,680元。 | 2013年10月25日农垦中院已判决(2013)垦商初字第25号 | 判决如下:1、兴安岭乳业偿还本息11176680元。2、支付违约金791480元。3、杨永山、王亚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兴安岭乳业以136台套机械设备抵押给我公司,我公司优先受偿。 | 1、2013年11月26日,向农垦中院申请执行。2、2014年2月19日轮候查封兴安岭乳业位于海伦市的18处房产和1处土地使用权。3、轮候查封杨永山位于长水河农场11处房产。农垦中院对上述查封财产无处置权。4、2014年6月27日农垦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垦执字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