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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1八钢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4-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4-21

      债券代码:122098 债券简称:11八钢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1八钢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9月11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9月12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9月16日

      ● 债券摘牌日:2014年9月16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9月16日支付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1八钢债(122098)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四)债券期限: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五)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7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上市时间及地点:2011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起息日:2011年9月16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9月1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十)到期日:2014年9月16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十一)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债券到期日兑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78%,每手“11八钢债”(面值1,000元)兑付利息人民币67.8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本期付息金额为人民币8,136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9月11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9月12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9月16日

      (四)债券摘牌日:2014年9月16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9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八钢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的本息兑付。公司将在兑付资金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代扣税款返还公司,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联系人:董新风、范炎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

      传 真:0991-3890266

      (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进、白雯萱、林杰夫

      联系电话:010-60833511、60833520

      传真:010-6083350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