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亚邦股份 股票代码:603188
保荐人(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亚邦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许旭征、许济洋,控股股东亚邦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亚邦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处理,下同),或者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亚邦集团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意向。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置上市后稳定股价机制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价稳定机制的触发及方案确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机构、人士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必须包含下列第1项和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
(1)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拟增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如公司同时有回购计划,则将回购计划所涉股份数扣减),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中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拟回购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有增持计划,则将增持计划所涉股份数扣减)。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果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议案,在公司控股股东原先未有增持计划的情形下,控股股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如控股股东原已公告增持计划,除非原增持计划已达到3%,公司控股股东应调增其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至达到或超过3%,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公告。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中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股价稳定措施的继续实施和终止
(1)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追加实施回购或增持措施。
(2)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自触发日起120天)届满时,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即刻提出并追加实施回购或增持措施(追加措施的比例和期限可届时视情形确定),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3)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A、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B、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亚邦集团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亚邦集团持有公司38.45%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亚邦集团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亚邦集团无减持公司股份意向。锁定期满后2年后,如实施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许旭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许旭东持有公司5.93%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如实施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羚锐制药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羚锐制药持有公司7.41%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在其锁股期满后两年内,羚锐制药转让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两年内每年转让数量不超过羚锐制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后尚持有的未公开发售股票的50%。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亚邦染料股份总数1%的,羚锐制药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如实施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下述(1)、(2)项两者孰高为准:(1)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2)二级市场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控股股东亚邦集团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亚邦集团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下述(1)、(2)项两者孰高为准:(1)亚邦染料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时亚邦染料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2)亚邦染料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购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其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严格履行有权部门生效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严格履行有权部门生效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关于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亚邦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将切实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但公司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亚邦集团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亚邦集团增持公司股票,而亚邦集团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120日届满后将对亚邦集团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120日届满后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自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公司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5日内未能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及/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所作的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亚邦集团、许旭东、羚锐制药承诺:将切实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发行人股份,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5、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控股股东亚邦集团确认: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任何其他承诺,若其未履行相关义务,并由此导致发行人的任何损失,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其现金分红和应付薪酬中扣留与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控股股东亚邦集团对该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主体所作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承诺的约束措施及失信补救措施合法、及时、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相关出具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法人股东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出上述承诺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不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对相关出具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公司2014年1-9月财务信息预计情况
本公司预计201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约为19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40%左右;公司净利润约为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0%-200%左右。2013年1-9月,本公司营业收入为142,348.14万元,净利润为17,477.9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014年1-9月,本公司经营业绩提高的主要原因为:2013年起,随着国家对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不断升级,环保要求不断提高,部分染料企业由于环保原因而停产、限产,国内染料行业逐步回暖,染料产品价格呈现回升和上涨趋势。就本公司而言,从2013年第二季度开始,公司主要产品价格才走出低谷,回暖上升。同时,本公司的技术优势、环保优势、循环经济优势得以逐步体现,经营业绩大幅度提高。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41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511号)批准。股票简称“亚邦股份”,股票代码“603188”。本次发行的7,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4年9月9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4年9月9日
3、 股票简称:亚邦股份
4、 股票代码:60318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8,8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2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2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 YABANG DYESTUFF CO., LTD.
3、注册资本:21,600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许旭东
5、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5号
6、经营范围:合成蒽醌、1-硝基蒽醌、分散红(R-91、R-146)、商品染料的生产;染料及助剂、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及销售(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包装制品的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各类染料、助剂、化工中间体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生产(危化品除外)。
7、主营业务:纺织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8、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产品制造业
9、电话:0519-88316008
10、传真:0519-88231528
11、网址:www.yabangdyes.com
12、电子邮箱:lsliu@sohu.com
13、董事会秘书:刘洪亮
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姓 名 | 本公司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万股) | 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万股) |
许旭东 | 董事长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1,280.00 | 166.11 |
许小初 | 董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 | 3,425.23 |
杨建 | 董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 | 830.56 |
卢建平 | 董事、总经理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640.00 | - |
李福康 | 董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 | - |
钱光友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331.20 | 166.11 |
周多刚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320.00 | - |
史献平 | 独立董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 | - |
赵伟建 | 独立董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 | - |
李芸达 | 独立董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 | - |
乔琦 | 独立董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 | - |
童国清 | 监事会主席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320.00 | 207.64 |
王焕兴 | 监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128.00 | 146.18 |
许丽娟 | 监事 | 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 | 128.00 | - |
刘培兴 | 副总经理 | 2012年2月29日至2015年2月29日 | 320.00 | 166.11 |
刘洪亮 | 董事会秘书 | 2012年2月29日至2015年2月29日 | 192.00 | - |
周向东 | 财务总监 | 2012年2月29日至2015年2月29日 | 128.00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权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集团”)持有亚邦股份38.4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亚邦集团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位于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许小初,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亚邦集团(母公司)总资产239,577.53万元,净资产67,564.46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1,129.72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亚邦集团(母公司)总资产254,012.60万元,净资产77,502.09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9,937.63万元。(前述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审计)
许小初持有亚邦集团41.24%的股权,担任亚邦集团董事长和亚邦股份董事,其胞弟许旭东持有亚邦集团2%的股权,持有亚邦股份5.93%的股权,为公司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担任亚邦集团董事和亚邦股份董事长,因此,许小初和许旭东兄弟二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公司44.38%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国籍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
许小初 | 中国 | 否 | 32042119510323XXXX |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东路50号 |
许旭东 | 中国 | 否 | 32042119640726XXXX |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丫河村委高家村47号 |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锁定期限制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亚邦集团 | 8,305.60 | 38.45 | 8,305.60 | 28.84 | 36个月 |
羚锐制药 | 1,600.00 | 7.41 | 1,600.00 | 5.56 | 12个月 |
许旭东 | 1,280.00 | 5.93 | 1,280.00 | 4.44 | 36个月 |
卢建平 | 640.00 | 2.96 | 640.00 | 2.22 | 12个月 |
杨建泽 | 480.00 | 2.22 | 480.00 | 1.67 | 12个月 |
钱光友 | 331.20 | 1.53 | 331.20 | 1.15 | 12个月 |
刘培兴 | 320.00 | 1.48 | 320.00 | 1.11 | 12个月 |
童国清 | 320.00 | 1.48 | 320.00 | 1.11 | 12个月 |
周多刚 | 320.00 | 1.48 | 320.00 | 1.11 | 12个月 |
张 伟 | 299.20 | 1.39 | 299.20 | 1.04 | 12个月 |
其他131名自然人股东 | 7,704.00 | 35.67 | 7,704.00 | 26.75 | 其中,264万股锁定期为36个月,7,440万股锁定期为12个月 |
合计 | 21,600 | 100.00 | 21,600 | 75.00 |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社会公众股 | - | - | 7,200.00 | 25.00 | 无 |
合计 | - | - | 7,200.00 | 25.00 | 无 |
总合计 | 21,600 | 100 | 28,800 | 100 | - |
(二)前十名股东基本情况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64,871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1 | 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305.60 | 28.84% |
2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0 | 5.56% |
3 | 许旭东 | 1,280.00 | 4.44% |
4 | 卢建平 | 640.00 | 2.22% |
5 | 杨建泽 | 480.00 | 1.67% |
6 | 钱光友 | 331.20 | 1.15% |
7 | 刘培兴 | 320.00 | 1.11% |
7 | 童国清 | 320.00 | 1.11% |
7 | 周多刚 | 320.00 | 1.11% |
10 | 张 伟 | 299.20 | 1.04%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7,20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为7,200万股,老股发售数量为0)
二、发行价格:20.4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7,528.00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2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4)00075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 项 目 | 金额(万元) |
1 | 承销费 | 10,252.80 |
2 | 保荐费 | 400 |
3 | 审计验资费用 | 685 |
4 | 律师费用 | 188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00 |
6 | 股份登记费、上市初费、材料印刷费及摇号费 | 90 |
7 | 印花税 | 67.70 |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 12,083.50 |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68元(按发行费用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35,444.5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62元(按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0元(按201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201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天衡审字(2014)01239号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无需再次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预计201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约为19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40%左右;公司净利润约为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0%-200%左右。2013年1-9月,本公司营业收入为142,348.14万元,净利润为17,477.9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014年1-9月,本公司经营业绩提高的主要原因为:2013年起,随着国家对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不断升级,环保要求不断提高,部分染料企业由于环保原因而停产、限产,国内染料行业逐步回暖,染料产品价格呈现回升和上涨趋势。就本公司而言,从2013年第二季度开始,公司主要产品价格才走出低谷,回暖上升。同时,本公司的技术优势、环保优势、循环经济优势得以逐步体现,经营业绩大幅度提高。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457021
保荐代表人:黄飞、刘惠萍
联 系 人:冒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亚邦股份的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推荐亚邦股份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