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14-027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4日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3日-9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3日15:00至2014年9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兴长大厦三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0,203,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其中中小投资者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5,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9,504,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5%;其中中小投资者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98,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其中中小投资者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98,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股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改如下:
1、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3,083,687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4,392,055元。”
2、原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石油化工产品(不含成品油)、塑料及其制品,销售政策允许的其它石油化工原料与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本企业许可证);经营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成品油零售(限由分支机构凭本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的租赁。”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石油化工产品(不含成品油)、塑料及其制品,销售政策允许的其它石油化工原料与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本企业许可证);经营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成品油零售(限由分支机构凭本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的租赁;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限分支机构)。
3、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13,083,687股,全部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34,392,055股,全部为普通股。”
4、原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情况提供网络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修改为:“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5、原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6、原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原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表决结果:同意99,83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367,33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弃权0股。
其中持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反对367,33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8%;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四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各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