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4-06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4日13:30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0,858,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0,233,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4,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二、提案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总股本878,263,893股为基数计算,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49,304,861.81元。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
表决情况:620,826,3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1,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692,545股,赞成票比例为98.83%;反对31,900股,反对票比例为1.17%;弃权0股,弃权票比例为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情况:620,792,0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620,792,0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620,792,0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620,765,3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5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4,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631,545股,赞成票比例为96.59%;反对58,600股,反对票比例为2.15%;弃权34,300股,弃权票比例为1.26%。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620,765,3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31,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境外发行债券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620,765,3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31,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新加坡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620,765,3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5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4,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631,545股,赞成票比例为96.59%;反对58,600股,反对票比例为2.15%;弃权34,300股,弃权票比例为1.26%。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都伟、刘佳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