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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4-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4-045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五个案件合计金额649,764,095.2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无法预计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下称"天赫公司")、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宝辰公司”)、北京宝文顺隆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文公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荣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荣泰公司”)、李俊文、江油市诚信经贸公司(下称“江油诚信”)未履行与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下称“中航特材”)签订的合同及债务转移协议、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为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中航特材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省高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市中院”)提起了诉讼。

      近日,中航特材公司收到了陕西省高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15号、(2014)陕民一初字第00021号和(2014)陕民一初字第00022号),和西安市中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陕西省高院和西安市中院正式受理了中航特材的起诉案件。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中航特材诉天赫公司案件

      1、当事人 :

      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十二路凯瑞A座

      法定代表人:杜宁

      被告: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文

      2、有关纠纷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中航特材与宝辰公司、宝文公司因长期的贸易关系,均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6月26日,原告、被告和宝辰公司达成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将宝辰公司应付原告的120,000,000,00元债务转移至被告。2014年6月26日,原告、被告和宝文公司达成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将宝文公司应付原告的100,000,000,00元债务转移至被告。2014年8月11日经双方确认,天赫公司连同拖欠的货款和前述两份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债务,累计共欠中航特材234,602,068.87元(其中货款14,898,550.00元,转移债务219,703,518.00元)。虽经中航特材催要,天赫公司也曾作出过还款承诺,但均未兑现。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转移债款219,703,518.00元,并承担逾期至还清之日债款的利息;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物预付款14,898,550.00元,并承担从被告收款之日至还清该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案件二:中航特材诉宝辰公司、天赫公司、李俊文案件

      1、当事人 :

      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十二路凯瑞A座

      法定代表人:杜宁

      被告: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A-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文

      被告: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文

      被告:李俊文,女,1963年6月出生

      2、有关纠纷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宝辰公司因向中航特材采购钛板材料,与中航特材多次签订买卖合同,并因合同的履行双方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累计拖欠中航特材货款255,859,365.06元。2014年6月26日宝辰公司曾向中航特材出具还款承诺,2014年7月8日宝辰公司曾与中航特材就债务的清偿达成处理协议—份,对拖欠货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并再次作出还款承诺,并由天赫公司、李俊文均就宝辰公司的债务清偿向中航特材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但中航特材的债权至今均未兑现。

      诉讼请求:

      (1)判决第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255,859,365.06元,并承担从逾期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2)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

      (3)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就第一被告拖欠原告的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三:中航特材诉宝文公司、天赫公司、李俊文案件

      1、当事人 :

      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十二路凯瑞A座

      法定代表人:杜宁

      被告:北京宝文顺隆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48号院

      法定代表人:吴刚

      被告: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文

      被告:李俊文,女,1963年6月出生

      2、有关纠纷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因买卖合同关系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宝文公司预收原告货款98,827,410.00元,2014年6月26日宝文公司承诺2014年7月20日前以474吨钛锭价值约3,000.00万元向原告供货,剩余款项7月20日前执行完毕。宝文公司拖欠原告货款4,065,204.31元于7月20日前还清。天赫公司、李俊文均就宝文公司的债务清偿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但逾期,被告既不履行供货义务,也不履行还款计划,原告的债权至今均未实现。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就474吨钛锭买卖达成的买卖合同;

      (2)判决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判决第一被告返还原告的货款98,827,41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7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3)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65,204.31元,并承担从2014年7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4)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

      (5)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四:中航特材诉荣泰公司案件

      1、当事人 :

      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十二路凯瑞A座

      法定代表人:杜宁

      被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荣泰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南堡开发区创新道南侧荣达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怀路

      2、有关纠纷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3年以来多次签订货物供销合同,经核实,截止起诉日被告手中仍有原告货款12,890,396.18元。但就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不履行供货义务,又不返还原告的预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12,890,396.18元,并向原告承担该款的利息;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五:中航特材诉江油诚信案件

      1、当事人 :

      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十二路凯瑞A座

      法定代表人:杜宁

      被告:江油市诚信经贸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

      法定代表人:冯德全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徐文亮

      2、有关纠纷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系贸易合作关系,经双方清理,截止2014年5月28日,第一被告累计应偿还原告货款42,045,309.59元,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就货款偿还事宜达成《承诺还款协议》并约定:第一被告应积极启动法律程序追偿第二被告拖欠第一被告的货款33,017,908.51元,如果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偿付货款或抵押财产,则第一被告应优先用于偿还原告的货款;不足部分,原告保有追偿剩余货款的权利。但是,第一被告迟迟仍未对第二被告采取诉讼措施。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负有到期债务,第一被告怠于追偿,原告依法有权代位追偿。另外,2014年5月7日第一被告承诺愿代陕西桓锦物资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474,341.22元。第一被告共欠原告42,519,650.81元。

      诉讼请求:

      (1)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42,519,650.81元,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就其所负的第一被告的33,017,908.51元货款直接向原告偿还,以抵顶第一被告的债款,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偿还;判决第一被告承担从2014年5月28日起至今所欠货款的贷款利息1,000,0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虽然本案事实清楚,被告违约行为较为明显,但鉴于诉讼正在进行中,故公司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的结果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举证材料。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