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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
    2014-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4-055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提议召开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

    4、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0日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4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9日下午15:00至9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9月4日(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多功能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公告已于2014年8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及社会机构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预先登记;

      (3)代理人出席者需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4年9月8日—9日 9:00—17:00

    3、登记地点:泸天化董事会办公室(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三号楼)

    4、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12

    2.投票简称:天化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天化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委托价格”项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 1.00 元代表议案1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委托价格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1.00元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表决的意见种类委托数量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联 系 人: 张斌 张晓艳

    联系电话: 0830-4125103 0830-4122195

    传 真: 0830-4122156

    邮 编: 646300

    2、现场会议费用:会期半天,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5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受托人代表的股份数:

    一、本人(或单位)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 弃权 ( )

    二、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限:

    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弃权,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4-056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41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2014-036号公告。

    2014年9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号),现公告如下:

    一、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股份)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对泸天化的违法行为,时任泸天化董事长邹仲平、时任董事、总经理宁忠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彭传勇、时任副总经理肖建清、时任副总经理袁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邹仲平、宁忠培、索隆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彭传勇、肖建清、袁忠给予警告。

    三、公司的说明

    公司已于2014年6月3日公告了针对该事项的整改报告,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2014-026号公告。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