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8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日,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在收到本次判决书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关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海彬
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2: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蔡开坚
被告4:蔡冰
被告5: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6: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海彬与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签署了编号为普借字第13067号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8%,违约金为每日2%。。被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3蔡开坚还与原告张海彬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票作质押,向原告张海彬提供了质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三)诉讼请求
原告张海彬请求判令:1、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23日的利息总额为72万元);2、被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张海彬对被告3蔡开坚持有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46.6万股流通股股票处置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主要如下:
(一)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海彬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原告张海彬被被告3蔡开坚持有并已办理质权登记的46.6万股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情况
(一)公司在2014年9月2日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之前,从未收到与本案相关任何法律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资料),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借款事项、《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及该借款纠纷的法院受理、审理等情况均不知情。
(二)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收到本案判决书后,立即与公司控股股东中捷集团和实际控制人蔡开坚先生取得联系,蔡开坚先生仅向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书》,经比对,《连带责任保证书》上所盖的公章与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明显不一致。
2、经公司问询,蔡开坚先生表示在《连带责任保证书》所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系其本人私刻;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书》。同时,蔡开坚先生还表示其私自截留了应寄达本公司的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件,未曾送达或告知本公司。
3、2014年9月3日,公司派员与蔡开坚先生的授权委托人一同前往玉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对蔡开坚先生的授权委托人做了问询笔录。
4、鉴于公司尚未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已聘请律师针对本案收集相关资料,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五、其他诉讼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但因案件应诉程序刚刚启动,公司无法预计和确认最终连带清偿金额,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2、《连带责任保证书》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9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9月4日,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集团”)转来的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破(预)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认为:中捷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中捷集团破产清算。
中捷集团的破产清算将导致其持有本公司112,953,99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股权的处置及归属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除前述以外因中捷集团破产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本公司将根据中捷集团清算、破产进程履行相关公告义务。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80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公司存在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4年9月5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予以披露并复牌。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