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6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4年9月5日(星期五)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3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76,760,257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05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463,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88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97,1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非公开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0,847股、反对69,4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股份数占0.0904%,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290,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7%。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60,25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14,657股、反对0股、弃权45,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0594%,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14,657股、反对0股、弃权45,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0594%,议案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14,657股、反对0股、弃权45,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0594%,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筹建毛皮产业园二期及其配套设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60,25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董萌、冯霞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