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目前处于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2、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5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公司”)制造了6台以上涉嫌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生产设备一案,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公司于9月5日收到了《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茅惠新,董事长
(二)被告一: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严旭明,董事长
被告二: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斗门镇望海路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金革,执行董事兼经理
(三)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7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210263085.3。2013年6月5日,该专利获得授权。
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惠通公司为古纤道绿色公司制造了6台以上涉嫌侵犯公司专利权的生产设备。古纤道绿色公司收到设备后已经实际使用。惠通公司实际制造、销售的设备数量待法院查明后确定。
结合到古纤道绿色公司的现场取证及技术性分析,该公司目前使用的6台设备落入本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已经构成侵权,遂成诉讼。
(四)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有的,专利号为201210263085.3,名称为“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的发明专利权;
2、判决两被告立即销毁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机械设备(现查明6台,具体数量以法院查明为准);
3、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暂定该数额,待法院查实后另行增加);
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
该案将于2014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存在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2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01))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故目前尚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五、备查文件
1、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备案通知书(2014)扬知民初字第35号
2、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4)扬知民初字第0035号
4、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4)扬知民初字第0035号
5、 民事起诉状
6、 发明专利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