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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9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9日15:00至2014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5,386,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697,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7,689,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股。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96,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其中中小投资者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96,955股。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

      442,873,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4%;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513,06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8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85.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2,513,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4.2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42,872,2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4%;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513,96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8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85.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2,513,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4.21%。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