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5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53)并于2014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6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9日15:00至2014年9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6号会议室(无锡市新区坊兴路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潘岩平、孙晓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8,99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459%;其中中小股东共7名,共有表决权股份1,465,100股。
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股东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28,45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1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3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和节余募集资金投资安排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和节余募集资金投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28,98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表决结果:同意1,4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3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662%。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包括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表决结果:同意228,98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3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662%。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28,98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3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662%。
4)审议并通过《股东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
同意公司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
表决结果:同意228,98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3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662%。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孙晓智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