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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2014年兑付、兑息公告
    201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公告编号:2014-025

      债券代码:112009 债券简称:09粤高债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2014年兑付、兑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09粤高债,债券代码112009)摘牌日为2014年9月15日(于2014年9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19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将于2014年9月22日支付本金及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粤高债

      3、债券代码:11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1%,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09年9月21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月2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9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一)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二)本次兑付的利息: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1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5.90元)。

      三、本次兑付兑息摘牌日、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摘牌日:2014年9月15日(于2014年9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2、兑付、兑息权益登记日:2014年9月19日

      3、兑付、兑息日:2014年9月22日

      四、本次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9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09粤高债(112009)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09粤高债(112009)本金和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本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战良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45、46层

      联系人:左江、冯新炜

      电话:020-29004609/29004522

      传真:020-38787002

      邮政编码:510623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李耕、程驰、刘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