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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
    要守两项新规矩
    201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姚问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姚问

      

      私募产品在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转让有新规。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发布实施《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列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相关业务要求。

      “发行转让规则”共五章八十四条,对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发行、转让、业务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

      根据该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报价系统接受报价与申报、进行匹配成交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的时间为每周7天,全天24小时。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发行转让规则”明确,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可以采用定价及针对特定对象的簿记建档、招标等方式;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等方式;市场监测中心可发布私募产品交易即时报价行情、成交统计、产品收益率曲线等交易信息。

      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的,发行人、承销机构、产品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通过报价系统向参与人定向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参与人规则”明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市场监测中心根据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开通相应业务权限,并须自收到全部注册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根据“参与人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履行相应义务,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与报价系统业务相关的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参与人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相关业务权限开通条件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参与人持续一年不能符合注册条件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终止参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