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简称“14溧水经开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四)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企业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溧水经开或公司:指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的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水县、溧水区或南京市溧水区:指溧水县(2013年3月27日及以前)或南京市溧水区(2013年3月28日及以后)。2013年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溧水县,设立南京市溧水区(面积1,067平方公里,人口41.93万),以原溧水县的行政区域为南京市溧水区的行政区域。2013年3月28日,南京市溧水区正式挂牌。
溧水县国资办或溧水区国资办:指溧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及以前)或南京市溧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3年3月28日及以后)。
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水经开区或开发区:指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
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或建设银行溧水支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
担保人或中投保:指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方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保函。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受托管理协议》:指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签署的《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指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签署的《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指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签署的《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管理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简化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规范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加强存续期监管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强化风险管理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十一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时间从2006年至2010年。
“十二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时间从2011年至2015年。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八大”: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经开地产:指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立莘创投:指南京立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团盛建设:指南京团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有差异,此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2069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明生
住所:溧水县城北开发区
联系人:章壮彪、张卜胜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团山西路8号
联系电话:025-56232857
传真:025-56232857
邮政编码:2112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齐莉莉、车路宽、刘洪源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348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联系人:唐焕林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二层
联系电话:010-83991767
传真:010-83991758
邮政编码:100031
(三)分销商
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联系人:谭英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五层
联系电话:021-68865525
传真:021-61019739
邮政编码:200120
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联系人:颜新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联系电话:010-88321527
传真:010-88321689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88170731
传真:010-6616871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总经理:高斌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5802-8245
邮政编码:200120
四、交易所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总经理:黄红元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人:李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2562
传真:021-68807177
邮政编码:200120
五、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联系人:边志伟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88822729
邮政编码:100048
六、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锦辉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08室
联系人:顾宇倩、陈海建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中环广场东区A座5层
联系电话:0573-82627289
传真:0573-82627279
邮政编码:314001
七、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联系人:肖利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06室
联系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10-66212002
邮政编码:100140
八、发行人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义生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25楼
经办律师:刘士坤、周斌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25楼
联系电话:025-83716688
传真:025-83719988
邮政编码:210019
九、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
负责人:甘宗伟
营业场所: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西路10号
联系人:刘玉平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10号
联系电话:025-57212897
传真:025-57212897
邮政编码:211200
十、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齐莉莉、车路宽、刘洪源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348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简称“14溧水经开债”)。
三、发行总额:12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七、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发行期限: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4年9月26日。
九、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4年9月19日。
十、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4年9月22日。
十一、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二、计息期限: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四、付息日: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十七、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八、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企业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一、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将在簿记建档日前一工作日公告的申购文件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建设银行溧水支行作为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共同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八、在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担保,在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应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采用提前还款方式,即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名称: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住所:溧水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明生
注册资金:25,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成立日期:1993年10月18日
经营范围:地产开发、项目引进及技术咨询服务;工业生产资料经销;基础设施建设。
发行人是南京市溧水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市场化运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领域和投资范围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开发与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及园区管理等多个方面。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计为82.63亿元,负债合计33.86亿元,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合计(包含少数股东权益)为48.77亿元;2013年发行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06亿元,净利润(不包含少数股东损益)1.73亿元。
二、历史沿革
溧水区(原溧水县)属宁镇扬(指南京、镇江及扬州)丘陵山区,东临溧阳市,南连高淳区,西与安徽当涂县毗临,西北同南京市江宁区交界,东北和句容市接壤,是南京市南部重要的交通枢纽。2013年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溧水县,设立南京市溧水区(面积1,067平方公里,人口41.93万),以原溧水县的行政区域为南京市溧水区的行政区域。2013年3月28日,南京市溧水区正式挂牌。
发行人是溧水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2年6月26日,溧水县人民政府发布《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通知》(溧政函[1992]72号),决定成立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根据该文件要求,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于1993年10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200万元,由溧水县人民政府出资。该次出资已经南京市溧水县审计事务所工商企业验资报告(1993年10月16日)核实。
1995年3月1日,经溧水县人民政府授权,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800万元,增至2,000万元,由溧水县人民政府出资。该次出资已经南京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宁会验(95)9号)核实。
2002年5月30日,为进一步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及开放开发的力度,经溧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6,298.56万元,增至8,298.56万元,由溧水县人民政府出资。该次出资已经南京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宁永盛验[2002]39号)核实。
2002年7月15日,经溧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6,701.44万元,增至15,000万元,由溧水县人民政府出资。该次出资已经南京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宁信验[2002]266号)核实。
2009年5月25日,为完善溧水县国有资产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责任,规范运作,根据《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溧政发[2009]40号),溧水县人民政府授权溧水县国资办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2009年6月9日,经溧水县国资办决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10,000万元,增至25,000万元,由溧水县国资办出资。该次出资已经南京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宁信验[2009]191号)核实。
公司已取得注册号为3201240000010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出资人情况
发行人是经原溧水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溧政发[2009]40号)文件的规定,由溧水县国资办(现称“溧水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溧水区国资办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下设机构,与溧水区财政局合署办公。其前身为溧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后于2013年3月28日更名为南京市溧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发行人建立了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形成集中控制、分级管理、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
公司内设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规划部、招商部等6个部门。
五、发行人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3家,详细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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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石明生先生,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王明新先生,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俞晓宏先生,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陈双临先生,1971年1月出生,汉族,江苏高淳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赵雪保先生,1967年10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现状与前景
城市化水平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密切相关,城市化程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城市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城市经济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超过70%。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得到了巨大发展,对于推进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设施供应紧张、交通拥挤、居民居住卫生安全条件差、环境和噪声污染严重等问题长期存在。
城镇化是我国推进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2、溧水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现状与前景
近年来,溧水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区“三个发展”、“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规划先导、突出重点、以人为本、精致发展”原则,强化“四个突出”,即:进一步突出新城区建设,突出以城市道路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突出生态人居环境提升,突出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着力改善民生,全力抓好“十二五”期间的城乡建设,溧水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未来一段时期,溧水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负责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坚持统筹为要,加快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努力促进城乡一体、互动并进、共同繁荣。
3、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现状与前景
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自建区以来,持续投入开发区基础设施,注重园区形象和园区服务。建成区域已全部实现“九通一平”的设厂条件,新发展区域也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
未来一段时期,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负责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立足全局、着眼未来,突出规划引领,加快基础设施外延,为争创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绿色美丽幸福新溧水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行业
1、经济适用房建设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近几年来,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加大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抑制投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措施。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也重点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发展经济适用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给。
2、溧水区经济适用房建设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自2002年以来,溧水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南京市区县中率先启动,截至2012年底已建成经济适用住房近17万平方米,累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已达1,500余户。针对经济适用房房的未来发展,溧水区做出四项决策:一是加快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逐步建立适应不同收入层次家庭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二是创新保障方式,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建设供应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三是扩大保障覆盖面,住房保障标准在原有基础上(700元/月/人以下、15平方米/人以下)调整为1,000元/月/人以下、20平方米/人以下;四是提高经济适用房建设质量。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发行人是溧水区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区政府授权的区内重点综合性融资、建设与经营主体。自设立以来,公司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投身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开发、土地综合开发及园区管理等业务。2012年以来,发行人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增势强劲,为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
近来年,公司经营规模和实力不断壮大,在溧水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及国有资产运营领域已经形成了显著的竞争力,有着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1、经营环境优势
“十一五”期间,溧水县紧紧围绕“五年翻两番、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溧水”的总体目标,坚持“工业立县、三产兴县、科教强县、环境优先”四大战略,和“加快发展、新型工业化、富民优先、统筹发展、团结奋进”五个不动摇,狠抓项目推进与企业服务,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十一五”期间溧水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7万元,年均增长23.3%,财政收入年均增长35.5%,全县规模以上企业550家,其中亿元以上企业90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51亿元,年均增幅43.1%,实现了平均两年翻一番的超预期目标;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7.9%,提高9.2个百分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5.2%,为后续发展积蓄了强大后劲。
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溧水区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综合开发以及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建设奠定了较好的经济基础。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先导性,公司作为溧水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投资主体具有明显的经营环境竞争优势。
2、区域优势
溧水为南京的南大门,距南京主城区38公里,距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仅13公里,为机场的核心区。全区面积1,067平方公里。溧水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食品工业十强县(区)、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县(区)、首届长三角最具投资价值县(区)市之一。
2013年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溧水县,设立南京市溧水区(面积1,067平方公里,人口41.93万),以原溧水县的行政区域为南京市溧水区的行政区域。2013年3月28日,南京市溧水区正式挂牌。
根据2013年3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溧水县、高淳县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26号),2013-2017年,溧水、高淳仍然享受县级财政体制,溧水区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不参与分成,金库资金往来由原省对县改为市对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逐步纳入市级统筹;南京市对溧水、高淳原有的支农、教育、卫生、社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维持不变,并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加大扶持力度;除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应报南京市政府审批外,两区规划部门继续负责所在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并接受南京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保留原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临时用地等审批权限;继续行使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征收拆迁保持原有政策不变。
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是1993年11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首批省级开发区,2005年12月经国家发改委重新审核通过了省级开发区认证,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约30平方公里;2008年4月20日“区镇合一”后的面积为118平方公里。2007年4月24日通过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现有食品医药、汽车及零配件、机械电子、新型材料等四大类三百多家企业。喜之郎果冻、旺旺食品、小洋人乳酸饮料、蒙牛棒棒冰、恒生制药、星银药业、长安汽车、晨光航天、香港德昌电机、云海金属、广东联塑、创维物流、秦源热电厂、江苏舜天、南京朗诗纺织、名鹰服饰、陶玉梅服饰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己进驻开发区。
根据2012年10月8日中共溧水县委、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县财政体制改革暨财政工作转型创新总体方案的通知》(溧委发[2012]44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提升对外形象,围绕创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目标,举全县之力做大做强县开发区,对开发区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体制,核定固定上解技术,增量财力全部留成,用于开发区发展;为完善土地出让分配政策,对开发区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除刚性计提及23%失地农民保障金外,全额返还。
随着区位优势日趋明显、投资环境日臻完善,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必将成为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经济带中新的增长点,成为发展潜力大,回报率高的投资热土,公司也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3、政府的大力支持
发行人是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负责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开发与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及园区管理的主体,承担着加快溧水区城建事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得到了地方政府在政策、资金、体制等多方面的大力支持。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给予了发行人较大的财政补贴支持,2011-2013年溧水区财政局分别对公司拨付补贴1.30亿元、2.00亿元及2.01亿元,财政资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司的盈利水平。
根据2013年10月31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溧水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划拨的通知》(溧政发[2013]100号),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溧水区人民政府将溧水经济开区部分土地出让收入在弥补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及按规定扣除相关规费后的净收益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拨给发行人。
4、土地资源优势
土地资源及其价格是影响发行人经济适用房及配套部分商品房建设等主营业务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发行人在原有开发用地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土地资产注入及自行购买,目前已拥有账面净值为48.42亿元的土地资源,总面积合计为2,175.64亩。丰富的土地资产以及政府持续的资产注入为发行人提高盈利能力,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牢固基础。
三、发行人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主营业务模式
发行人目前已逐步形成由公司根据政府委托进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委托代建模式,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由溧水区人民政府按照约定的成本加成比例(一般为5%)负责回购,并按照项目回购当年、第二年及第三年分别支付回购款项60%、30%及10%的模式进行回购资金的支付。对于部分可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公司亦可通过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出售给经社区街道、民政、建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这一途径取得收入。公司还通过对在建工程范围内土地资产的开发整理和出让,实现土地增值及滚动发展,有效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
(二)主营业务经营状况
发行人经营领域主要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收入)、园区管理以及标准厂房出租等领域,同时自2013年起发行人逐步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业务。2011-2013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64亿元、5.19亿元以及7.06亿元。
2011-2013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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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规划
坚持招才引智,以人才科技增强创新动力。不断拓展引智渠道。
努力开拓城市基础设施及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建设。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1年至2013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4]第1129号)。以下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告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注释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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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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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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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注册或发行任何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或其它各类私募债权品种,亦未通过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
发行人目前共有3笔信托产品,总计4.9亿元。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使用计划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2亿元,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溧水柘塘新城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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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用途基本情况
(一)溧水柘塘新城经济适用房项目
该项目于2013年2月12日取得溧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溧水柘塘新城经济适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溧发改投资发[2013]39号)。
(二)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房项目
该项目于2013年3月22日取得溧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溧发改投资发[2013]63号)。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一、债券担保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于1993年注册成立。
(二)担保函主要内容
中投保为本期债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在该担保函中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如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金及到期利息,担保人保证将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二、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拟发行总额12亿元,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的保障措施
(一)发行人良好的财务状况及较强的盈利能力为本期债券按期偿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截至2013年底,发行人资产总计为82.63亿元,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合计(包含少数股东权益)为48.77亿元。发行人2011年末、2012年末及2013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6.78%、24.85%和40.98%,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财务结构以及偿债实力较好。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产生的可支配收益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重要来源
溧水柘塘新城经济适用房项目总收益预计可达17.98-20.16亿元。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总收益预计可达10.94-12.22亿元。
(三)发行人持有的大量优质资产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有力补充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账面资产中包括货币资金3.20亿元。此外,发行人存货中土地的账面价值为45.15亿元;无形资产中土地的账面净值为3.28亿元。未来,当本期债券本息兑付遇到问题或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发行人可考虑将上述优质资产部分或全部处置,以增加和补充偿债资金,保障本期债券本息的及时足额兑付。
(四)建设银行溧水支行的流动性贷款支持
发行人已与建设银行溧水支行签署《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协议约定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建设银行溧水支行承诺在符合其各项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经审核批准后,在审批额度内向发行人提供贷款。
(五)强大的政府支持力度
发行人是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负责溧水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主体,承担着加快区内城建事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得到了地方政府在政策、资金、体制等多方面的大力支持。
(六)较强的经营能力与良好的资信水平
作为溧水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人深厚的政府背景、规范的治理结构、稳定的现金流量、雄厚的资产实力和多年来良好的信用记录,为其赢得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具备良好的融资优势。发行人与上述各银行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历年的到期贷款偿付率和到期利息偿付率均为100%,无任何逾期贷款。发行人良好的信用水平,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七)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综上所述,发行人经营收入稳定可靠,偿债措施保障有力,可以充分保证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还。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一、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之前,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一)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
2、偿付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如果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就会造成项目成本回收困难,并可能影响到投资者按时收回本息。如果发行人经营状况下滑或资金周转不灵,也可能形成偿付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其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但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二)与发行人行业相关的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是指宏观经济在运行中会出现循环往复性的增长或衰退现象,城市基础设施的盈利能力与经济周期有着比较明显的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出现放缓或衰退,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可能会同时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风险
发行人从事经营领域主要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行业,属于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的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溧水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波动较大,未来是否可持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排除国家对土地综合开发的宏观政策出现调控的可能,从而影响南京市溧水区政府性基金收入;同时政府对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物价水平的关注,可能会对公司相关业务的短期利润实现和现金回笼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债券的还本付息。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发行人作为南京市溧水区直属综合性国有资产运营实体,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政府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公司收入来源相对单一,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此外,政府对公司所承担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业务的补贴规模也在一定程度影响着公司的利润水平。
同时,发行人目前所涉业务领域较广泛,增加了经营管理的难度,从而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水平、财务管理、资本运作、风险控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项目建设风险
公司在建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对公司造成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另外,虽然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能有效地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但是,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总体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范围广,是受到多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的系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由于主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工期延误、施工成本增加、工程质量达不到预定要求等情况,从而影响到项目的按期竣工、交付和运营,进而对相关收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截至2013年底,发行人应收账款为18,671.47万元,其他应收款为67,440.36万元。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规模较大,回款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虽然公司近年来资产规模稳步增长,但土地资产在公司资产总额中占比较高,由于部分土地资产已用于抵押,资产流动性受到一定限制。同时,随着溧水区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预计公司承担的投融资任务以及对外担保任务也将进一步增长,如果未来企业债务规模的扩张速度过快,可能对整体财务安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本期债券担保风险
本期债券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承做钢材贸易融资担保业务,截至2013年末累计担保规模约180亿元。近年来,由于国内经济下行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钢材贸易商粗放经营、过度融资,金融服务机构风险控制不到位等因素的共同作用,钢材贸易商发生大面积资金链断裂,逐步演化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代偿款的回收和损失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中投保盈利水平及担保代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相关风险
为优化溧水地区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商品房价格,解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溧水柘塘新城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房项目。鉴于发行人出资人及业务属性的特殊性,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存在被发行人或其他单位擅自挪用或违规使用的风险。
二、相应风险的对策
(一)与本期债券有关风险的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此外,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本期债券流动性的增强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2、偿付风险的对策
为防范偿付风险,针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限较长的特点,发行人和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本息兑付资金的划付和日常管理进行法律约束。
3、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推进本期债券的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工作。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商也将促进本期债券交易的进行。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本期债券在市场上获得的认同度也将提高,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二)与发行人行业相关风险的对策
1、经济周期风险的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周期的影响。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总体仍将处于平稳增长期。同时,发行人将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采取积极有效的经营策略,尽量抵御外部环境的变化,降低经济周期可能波动对其盈利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风险的对策
针对产业政策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将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继续加强对国家财政、金融、产业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土地综合开发及经济适用房建设行业的发展动态,把握产业发展机遇,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发行人将密切注意政策变化,对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降低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确定影响。
(三)与发行人相关风险的对策
1、经营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在大力推进主营业务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公司的市场化改制改革,提高运营效率,努力确保自身软硬件与公司规模同步提升。
2、项目建设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将继续通过内部费用控制和合理使用资金等手段降低资本支出压力,有效控制公司的运营成本。
3、财务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自有现金较为充裕,资产结构合理,历年来经营活动及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状况良好,可与业务规模拓展保持同步。随着近年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将土地资产及其他优质资产划拨注入公司,公司所有者权益增长迅速,2011-2013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2.83%。
(四)本期债券担保风险的对策
中投保于2012年下半年起,按照“主动管理,立足化解”的风险控制策略,全面启动了风险预案,并在上海成立了事业部级的资产管理中心,专司钢贸业务风险化解工作。截至2013年10月底,中投保钢贸在保项目全部结束,钢贸融资担保业务在保风险已全部释放,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净额为17.28亿元。
(五)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相关风险的对策
为确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陈述的用途一致,发行人已与建设银行溧水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企业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表明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
一、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正面
1、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发展迅速,地方财政实力较强,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公司是南京市溧水区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之一,承担了大量的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工作,并获得了稳定的项目回购收入;
3、当地政府在资产注入和财政补贴方面给予公司大力支持,是公司可持续经营的重要保障;
4、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
(二)关注
1、溧水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波动较大,未来是否可持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收入来源相对单一,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利润来源对政府补贴的依赖度较高;
3、公司在建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对公司造成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
4、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规模较大,回款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5、土地资产在公司资产总额中占比较高,且部分土地资产已用于对外抵押,资产流动性受到较大限制;
6、公司负债规模增长较快,债务压力不断增大;
7、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较大,存在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证券法》、《债券条例》、《管理通知》、《简化通知》、《规范通知》及《强化风险管理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准文件;
(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11-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四)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始合法文件;
(八)《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九)《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十一)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2-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二)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联系人:章壮彪、张卜胜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团山西路8号
联系电话:025-56232857
传真:025-56232857
邮政编码:211200
2、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齐莉莉、车路宽、刘洪源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348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http://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bond.com.cn
(三)如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14年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网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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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