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75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16号文《关于核准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2,391,666.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3,608,333.7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出具的天健验[2011]1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四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066180018170091193,截至2014年9月10日,专户余额为7835.40275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年产6万吨儿童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其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丁方在定期存款解除后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保荐代表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款均不得质押。丁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丙方。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丁两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邹文琦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4-076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4年9月9日、9月10日和9月11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及有关人员无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况;
5、2014年9月9日,公司刊登了《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公告;2014年9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以部分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次要约收购事项的相关工作正在正常进行中;
6、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7、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于2014年9月9日披露了《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