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
| 基金简称 |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 ||
| 基金主代码 | 164304 |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9月11日 |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新华环保 | NCF环保A | NCF环保B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64304 | 150190 | 150191 |
2.基金募集情况
|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3 号 | ||||
| 基金募集期间 | 自2014年8月 11日 至2014年9月5日止 | ||||
| 验资机构名称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 2014年9月11日 | ||||
|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 8,358 | ||||
| 份额级别 | 新华环保 | NCF环保A | NCF环保B | 合计 | |
|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 983,784,772.57 | - | - | 983,784,772.57 | |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 168,188.26 | - | - | 168,188.26 | |
| 募集份额(单位:份) | 有效认购份额 | 983,784,772.57 | - | - | 983,784,772.57 |
| 利息结转的份额 | 168,188.26 | - | - | 168,188.26 | |
| 合计 | 983,952,960.83 | - | - | 983,952,960.83 |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 - | - | - |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 | -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 | - | - |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 | - | - | |
|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 是 | ||||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 2014年9月11日 | ||||
注:1、按《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则,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nc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