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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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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4-059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2日下午 2:30

    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州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情况

    出席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总数(人)3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49,319,81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3.48
    其中现场会议: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人)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46,482,73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3.21
    其中网络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人)3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2,837,08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的股东):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3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2,837,08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27

    3、会议通知、会议主持和表决情况

    会议通知: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10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会议主持与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士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4、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蓝晓寒先生、独立董事陈建煌先生因公请假);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财务总监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增加临时提案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临时提案情况。

    三、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转让部分林业子公司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

    票数

    同意比例反对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2499.6180.3740.02
    其中:

    中小投资者

    2065.41832.1242.47

    说明:以上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的股东;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比例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比例指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蔡少卿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一致。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

    票数

    同意比例反对

    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2799.6660.3130.03
    其中:

    中小投资者

    2370.23627.3932.38

    说明:以上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的股东;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比例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比例指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该议案选举一名监事,不涉及累积投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魏吓虹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4]第110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