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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4-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4-035号 H股股票代码: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0月28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将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时正

    A股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21层

    (四)会议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A股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参加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请参阅本通知附件四。

    (五)本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投资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0>2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二次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内容

    普通决议事项: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议案见本通知附件一)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情况,请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决议公告。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本公司的H股股东另行通知)。

    (二)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公司聘请的监票人、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出席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二)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法人公章。

    (四)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见本通知附件三),并于2014年10月7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议登记”字样。

    (五)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开始,会议登记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00-10:00。

    五、会议联系方式及会期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孔兵

    电话:010-85213230

    传真:010-8521321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22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股东本人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四、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附件一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核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万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如万峰先生当选,则公司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议案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万峰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核准,其任期自保监会核准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2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万峰先生,56岁,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在加入本公司之前,万峰先生于1982年8月至1989年1月分别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身险处干部、副处长,吉林市分公司副经理;于1989年1月至1994年4月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助理总经理,于1994年4月至1997年6月担任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高级副总经理,于1997年6月至1999年3月担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于1999年3月至2003年8月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深圳市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于2003年8月至2006年1月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担任副总裁、党委副书记,2007年9月至2014年3月担任总裁、党委书记,2014年3月至8月担任副董事长;同期于2007年9月至2014年8月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万峰先生曾兼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慈善基金会理事长,曾分别兼任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目前仍担任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万峰先生于1982年获吉林财贸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3年获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附件二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本人附注1, ,A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股附注2A股的登记股东。

    兹委任大会主席附注3或 ,身份证号: ,

    地址: 为本公司/本人之代表,出席贵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上午10时正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审议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议案,并代表本公司/本人按照下列适当空格内「?」号所指示就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该代表可自行决定投票或弃权。

    普通决议案同意附注4反对附注4弃权附注4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日期: 2014 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签署附注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阁下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相同)。

    2、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的与本授权委托书有关的本公司A股股份数目。如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仅与该等A股股份有关。若不填入股数,本授权委托书将视为与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

    3、阁下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其他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的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授权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地址。若不填上任何姓名,大会主席将作为阁下的代表。股东可委任一位或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大会。本授权委托书的任何改动,必须由签署人另行标注签署。

    4、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欲对决议案放弃投票,则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没有作出任何指示,授权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或弃权。阁下的授权代表亦可就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以外而于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决定如何投票。

    5、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若股东为法人,则必须于授权委托书“股东签署”位置盖上法人公章。若阁下本人无法签署而由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证明。

    6、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于大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22,传真:010-85213219)。在出席会议时请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原件。阁下填妥并送达本授权委托书后,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件将被视为已经撤销。

    7、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8、本授权委托书所列全部议案将于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9、阁下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附件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公司/本人附注1, ,A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附注2A股的登记股东,兹通知贵公司,本公司/本人拟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贵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上午10时正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日期: 2014 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相同)。

    2、请填入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3、请填妥及签署本回执,并于2014年10月7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22,传真:010-85213219)。

    附件四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的数量投票股东
    788336新华投票1A股股东

    二、投票流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买卖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一项议案,请填写1.00元。

    (三)在“买卖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赞成,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三、投票举例

    (一)如公司某股东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投赞成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88336买入1.00元1股

    (二)如公司某股东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88336买入1.00元2股

    (三)如公司某股东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88336买入1.00元3股

    四、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对同一议案进行多次表决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