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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京城建”公司债回售的公告
    2014-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简称:北京城建 公告编号:2014-45

      债券代码:122027 债券简称:09京城建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京城建”公司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回售代码:100932

    2、回售简称:城建回售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提示性公告日:2014年9月 15日、9月17日、9月19日

    5、本次回售申报日:2014年9月22日

    6、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9月29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条款-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6.8%不变。

    2、根据《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条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北京城建2009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09京城建,代码:122027)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9月29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09京城建”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京城建”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付息日之前的第5个交易日,即2014年9月22日。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有回售意向的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前即与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联系。

    4、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9月29日。“09京城建”债券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14年9月28日(星期日)为休息日,故本期付息日顺延至9月29日。

    5、“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公告仅对“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本公司、北京城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09京城建、本期债券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回售“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京城建”债券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9月29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回售申报日“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之日,为2014年9月22日
    付息日“09京城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次付息日为9月2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京城建”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9月29日)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09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09京城建、122027。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9亿元。

    (四)债券期限:7年。

    (五)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8%,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第5个付息日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2009年9月28日

    (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十)投资者回售申报日:发行人刊登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后,行使本期债券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付息日之前的第5个交易日,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接受有关安排。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6年9月28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4年9月28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6年9月28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次付息日的前1交易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前6个工作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的债券利息或本金。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二)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三)发行时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6.8%不变。

    四、回售价格

    根据《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五、回售申报日

    根据《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申报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付息日之前的第5个交易日,即2014年9月22日。

    六、回售代码及简称

    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32

    回售简称:城建回售

    七、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本次申报日将继续交易。

    八、回售实施程序

    1、申报回售的“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09京城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4年9月29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事项
    2014年9月15日公告回售的有关事宜
    2014年9月 17日、9月19日提示性公告回售的有关事宜
    2014年9月22日回售申报日
    2014年9月24日公告回售申报的情况
    2014年9月26日公告回售结果
    2014年9月29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完成回售债券的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如无须本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的此类投资者,请务必提前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

    十二、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城建开发大厦

    联系人: 崔金昱

    电话:010-82275566-881

    传真:010-82275502

    邮政编码:100029

    2、受托管理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联系人:韩志谦、申克非

    电话:010-88085771、88085770

    传真:010-88085255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