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监管整肃私募营销乱象
  • 保险中介整顿洗牌进入“第二季”
  • 两人民币债券
    同日登陆欧洲市场
  • 青岛市首笔跨境贸易
    电子商务完成出口退税
  • 郭新双任光大证券董事长
  • 牛市来了吗?普通股民们怎么想
  •  
    2014年9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5版:新闻·财富管理 上一版  下一版
     
     
     
       | 5版:新闻·财富管理
    监管整肃私募营销乱象
    保险中介整顿洗牌进入“第二季”
    两人民币债券
    同日登陆欧洲市场
    青岛市首笔跨境贸易
    电子商务完成出口退税
    郭新双任光大证券董事长
    牛市来了吗?普通股民们怎么想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监管整肃私募营销乱象
    2014-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变相公募”或遭重罚

      ⊙记者 涂艳 ○编辑 张亦文

      

      互联网金融的风生水起让私募基金的营销手段轻易实现了多样化,微信、微博成了兵家必争之地,而他们却也渐渐模糊了“公募”与“非公募”的界限。然而随着监管日趋严格,包括基金专户、子公司、券商资管、私募基金等多类非公募主体在营销推介时将受到更精准的管理。

      私募宣传推介监管趋严

      上周五,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标准做出了解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对比《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2条规定,《暂行办法》显然严格很多,禁止了短信、微信、博客和邮件等使用颇为频繁的多媒体方式。

      然而证监会表示,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张晓军特别指出,该规定并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其实“特定”与“不特定”正是界定公募与非公募最直接的标准之一。而根据最新的《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都适用办法。

      微信微博将成打击重点

      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令监管方向从“发展”更多转向了“风控”,而近日频发的信用事件和违规案例也令业内人士断定,日后监管部门对销售环节的把控和监督以及违规处罚力度将空前加大。

      根据官方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7月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规模达到10.2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资管规模7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专户规模9224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2.29万亿元。

      “如果严格贯彻执行,这个办法的‘打击’面还是很广的。毕竟很多基金专户、子公司、券商集合以及私募基金当下很大一个渠道是通过网络、电话和邮件的方式向外推介具体产品。”一位基金子公司高管表示。

      记者打开某基金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头条便显示“某某资产一周在手产品速览”,列表还重点推介了某款房地产融资项目。

      而打开另外一家公募基金的公众号时发现,其在3月和6月分别在其《高端理财》环节推介了两款旗下子公司正在发行的资管计划,其中列明了具体产品名称、资金投向、具体管理人等信息。

      事实上,某些机构的微博、微信承担的主要就是产品推介的职能,然而,类似的公众号必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在上面推介私募产品,显然不合规。可以预见的是,如果相关规则得到严格执行,很多非公募机构的微博微信或将改头换面或关停。

      除此之外,各类私募基金基本都和第三方销售机构有合作代销或推广协议,打开某国内著名的基金销售平台,“私募集中赢”巨大的标语下推介了三款私募基金产品,产品备注了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过往业绩、投资方向及推介理由,点击“抢先下手”,弹出“预约咨询”的条框,需要输入姓名和电话才能继续了解详情。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具体规则似乎还是很难界定,以上述情况为例,不特定的人群在网络上看到了某款具体产品的部分信息,然而“欲知详情”则要登记注册。“我们认为,如果你愿意登记或打客服电话,说明你是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投资者,便不违规。”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然而,在公众渠道中透露多少信息为妥、怎样才算是有效控制了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都难有具体标准。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目前诸多私募机构通过不具有基金代销的第三方销售产品,其中环节更难把控,投资者权益更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