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4年9月12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下午15:00 至2014年9月16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冯小英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2,137,58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2,126,93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6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45%。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845,20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3927 %。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高先超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比 例 (%) | 反对 票数 | 比 例 (%) | 弃 权 票 数 | 弃 权 比 例(%) | 是 否 通 过 |
| 全体股东 | 172,127,587 | 99.9942 | 1000 | 0.0006 | 9000 | 0.0052 | 是 |
| 其中:中小股东 | 12,835,207 | 99.9221 | 1000 | 0.0078 | 9000 | 0.0701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