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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4-03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会议通知公告和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14: 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 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下午15:00至9月16 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00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34,681,600 股的 64.35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7,248,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5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张晓彤、程益群律师在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00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4.35 %。

      (三)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 %。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赵志勇先生获得选票 151,008,000 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24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赵志勇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在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