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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上半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4-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4-04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上半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税)。

      2、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5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

      3、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3日

      4、除权除息日:2014年9月24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9月24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石化”或“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和2014年8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实施方案:以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3日)公司的总股数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发放2014年半年度股利。现金红利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需缴纳的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人民币0.085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81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半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9月23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暂由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55元。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A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3日

      2、除息日:2014年9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9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9月23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728

      七、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4年9月17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4-042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4年上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调整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石化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人民币4.98元/股

      ●石化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人民币4.89元/股

      ●石化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4年9月24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石化”或“本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1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和2014年8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3日)本公司的总股数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发放2014年半年度股利。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石化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本公司需要对石化转债的价格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石化转债转股价格自2014年9月24日由人民币4.9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4.89元/股。计算过程为:

      P1 = P0 - D =4.98–0.09= 4.89。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石化转债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23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期间暂停转股,2014年9月24日(本次分红派息除息日)起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4年9月24日起生效,同日起石化转债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