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9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士金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15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到董事8名,8名董事按期签署了会议相关文件。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与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1、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第2014-030号公告。
2、经逐项表决,审议并通过了《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提名包士金先生出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包振华先生出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提名王玉臣先生出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提名华永荦先生出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提名李东先生出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提名戚啸艳女士出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提名袁慧韡先生出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将以上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已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详见附件。
3、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报酬拟定如下:
(1)公司董事长待遇为:基本薪酬+法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等)。公司提供专用交通、通讯工具并承担相应费用。基本薪酬为:5万元/月;法定保险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上述报酬应纳税金均由个人承担。
(2)公司独立董事待遇为:独立董事津贴5万元/年(税后)。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
(3)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领取高管职务薪酬,不领取任何董事薪酬。除董事长、独立董事以外,其他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董事报酬。
(4)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监事领取行政管理职务薪酬,不领取任何监事报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经逐项表决,审议并通过了《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控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制度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废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董事会议事规则》;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废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监事会议事规则》;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废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董事会提请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公司第2014-031号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包士金先生:中国国籍,1959年12月出生,高级经济师。2003年12月,作为最大股东创办了公司前身江阴市吉鑫机械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6月股份公司设立后担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兼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起,辞任行政管理职务,专职担任公司董事长,目前同时担任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阴长龄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董事。包士金先生兼任中国铸造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铸造协会副会长。
包士金先生,2010年5月被中国铸造协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铸造行业优秀企业家”,2009年7月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联合授予“第四届(2007-2008)全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家”的荣誉称号,2011年和2013年均被选为“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2014年被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评为“江苏省机械行业优秀企业家”。
包振华先生:中国国籍,1985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包振华先生曾任招商银行江阴支行客户经理,于2011年10月起开始在公司工作,历任投融资部部长、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兼公司总经理。
包振华先生,现兼任江阴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2014年4月被江苏省铸造协会评选为“江苏省铸造行业未来之星”,5月被中国铸造协会评为“第六届全国铸造行业优秀青年企业家”。
王玉臣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7年7月至1999年3月历任一汽集团公司铸造厂技术员、车间副主任、技术科长、车间主任、厂长助理;1999年3月至2003年9月任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一厂厂长助理、副厂长;2003年9月至2008年4月任一汽锡铸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1年2月任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一厂厂长;2011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兼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华永荦先生:中国国籍,1952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2007年间,曾任一汽无锡柴油机厂铸造一分厂技术厂长、铸造二分厂长、铸造厂常务副厂长、一汽锡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7年8月-2008年6月任公司前身江阴市吉鑫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08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副总经理。目前华永荦先生同时担任子公司江阴长龄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及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董事。
华永荦先生为中国风电技术标准委员会委员、《铸造技术》编委、《现代铸铁》编委、无锡铸造学会副理事长、江阴市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东南大学兼职教授,负责主持公司十多项专利和多项非专利技术的研发工作,负责牵头拟定《风力发电机组球墨铸铁件》国家标准,曾获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包士金先生与包振华先生系父子关系,其他董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目前,包士金先生持有公司394,884,588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8165%),华永荦先生持有公司243,04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5%),包振华先生、王玉臣先生、李东先生、戚啸艳女士、袁慧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李东先生:中国国籍,1961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兼工商管理系主任,东南大学人文学部委员,东南大学创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共江苏省委决策咨询委员,江苏省注册管理顾问师协会理事长;同时兼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东先生长期从事企业战略管理及商业模式研究,曾获第四届蒋一苇企业管理奖、宝钢教育奖,先后出版《企业价值战略》、《商业模式原理》等专著。
戚啸艳女士:中国国籍,1963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东南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会计学会会员,兼任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济管理系主任。戚啸艳女士专业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国家重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江苏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成效实证研究》、《科技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实证研究》等十多项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作为第一合作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产业集群知识系统研究:基于网络演进与企业行为的分析》;在《会计研究》等国家重要刊物上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袁慧韡先生:中国国籍,1977年9月出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作为律师、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于2010年9月任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持法务工作。现任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务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强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1、 经逐项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第二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按《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议案表决情况:
(1)提名周建军先生出任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吴国蛟先生出任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议案中涉及监事的报酬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控制度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同意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废止。修订后的制度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简历》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周建军先生:1973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一汽无锡铸造公司造型车间主任助理、营销副科长、技术科长;曾任扬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厂副厂长、厂长;2008年9月加入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曾兼任公司铸造厂厂长、模具厂厂长、安环部部长,现兼任公司质保部部长、技术中心主任。
吴国蛟先生:1970年10月出生,中专学历,车工技师。曾任一汽无锡铸造公司模具车间机加工班长;自2004年5月起加入公司前身江阴市吉鑫机械有限公司;2013年8月至2013年4月,任公司加工车间主任;2013年4月起,任公司加工厂厂长助理;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周建军先生、吴国蛟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周建军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7.6万股,吴国蛟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8万股。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0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细内容如下:
| 序号 | 章程条款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2条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阴市吉鑫机械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281000077927。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阴市吉鑫机械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281000077927。 |
| 2 | 第4条 | Jiangsu Jixin Wind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Jiangsu SINOJIT Wind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 3 | 第11条 | 本章程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本章程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 4 | 第43条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5 | 第66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6 | 第72条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7 | 第78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8 | 第80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9 | 第81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10 | 第106条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 11 | 第107条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2 | 第110条 | 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将其在权限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通过专项授权的方式授权总经理执行。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 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将其在权限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通过专项授权的方式授权经理执行。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
| 13 | 第124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14 | 第127条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
| 15 | 第128条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6 | 第129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17 | 第130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8 | 第131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9 | 第132条 |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协助经理的工作。 |
| 20 | 第143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3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2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3:2。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1。 |
| 21 | 第144条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22 | 第154条 |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 |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23 | 第155条 |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
| 24 | 第170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25 | 第194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26 | 第195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章程所称‘公司经理’系指公司总经理,‘公司副经理’系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系指财务负责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1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0月10日
2、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0日
3、提供网络投票
经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0日上午10:00时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4年10月10日9:30-11:30 和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经董事会授权,会议地点由总经理根据股东登记参会的具体情况确定,确定后另行公告会议地点。
三、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交易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四、会议期限:半天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提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第一部分:以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董事候选人:包士金先生
董事候选人:包振华先生
董事候选人:王玉臣先生
董事候选人:华永荦先生
(2)第二部分:以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先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戚啸艳女士
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慧韡先生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监事候选人:周建军先生
监事候选人:吴国蛟先生
4、《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5、《关于修订内控制度的议案》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相关材料近日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2项和第3项议案为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2014年9月30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其他代表。
八、会议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凭股东账户卡和个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凭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凭股东账户卡、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2、股东可以采用传真、信函等方式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3、登记时间:2014年10月8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4、登记地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陶芸、孙婷
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联系传真:0510-86017708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邮政编码:214422
十、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通知。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附件1: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单位/本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序号 | 提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2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一部分: 以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 - | - |
| 2.1 | 董事候选人:包士金先生 | |||
| 2.2 | 董事候选人:包振华先生 | |||
| 2.3 | 董事候选人:王玉臣先生 | |||
| 2.4 | 董事候选人:华永荦先生 | |||
| 3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二部分: 以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 3.1 |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先生 | |||
| 3.2 | 独立董事候选人:戚啸艳女士 | |||
| 3.3 | 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慧韡先生 | |||
| 4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 | - | - |
| 4.1 | 监事候选人:周建军先生 | |||
| 4.2 | 监事候选人:吴国蛟先生 | |||
| 5 | 《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 |||
| 6 | 《关于修订内控制度的议案》 | - | - | - |
| 6.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
| 6.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6.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持股数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该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流程如下:
一、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二、投票代码:788218;投票简称:吉鑫投票;表决事项数量:14
三、投票方法
1、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2、在“申报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顺序号,以1.00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对于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所示:
(1)一次性表决方法: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 表决序号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6 | 99.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2)分项表决方法:如需对各事项进行分项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 序号 | 提案名称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0 | 1股 | 2股 | 3股 |
| 2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一部分:以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0 | 1股 | 2股 | 3股 |
| 2.1 | 董事候选人:包士金先生 | 2.01 | 1股 | 2股 | 3股 |
| 2.2 | 董事候选人:包振华先生 | 2.02 | 1股 | 2股 | 3股 |
| 2.3 | 董事候选人:王玉臣先生 | 2.03 | 1股 | 2股 | 3股 |
| 2.4 | 董事候选人:华永荦先生 | 2.04 | 1股 | 2股 | 3股 |
| 3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二部分: 以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0 | 1股 | 2股 | 3股 |
| 3.1 |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先生 | 3.01 | 1股 | 2股 | 3股 |
| 3.2 | 独立董事候选人:戚啸艳女士 | 3.02 | 1股 | 2股 | 3股 |
| 3.3 | 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慧韡先生 | 3.03 | 1股 | 2股 | 3股 |
| 4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4.00 | 1股 | 2股 | 3股 |
| 4.1 | 监事候选人:周建军先生 | 4.01 | 1股 | 2股 | 3股 |
| 4.2 | 监事候选人:吴国蛟先生 | 4.02 | 1股 | 2股 | 3股 |
| 5 | 《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 5.00 | 1股 | 2股 | 3股 |
| 6 | 《关于修订内控制度的议案》 | 6.00 | 1股 | 2股 | 3股 |
| 6.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6.01 | 1股 | 2股 | 3股 |
| 6.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6.02 | 1股 | 2股 | 3股 |
| 6.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6.03 | 1股 | 2股 | 3股 |
(3)在“申报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 同意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注: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选举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议案个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共有4名,则该股东对于非独立董事选举议案组(第2号议案组)拥有400股的选举票数。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当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时,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四、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0日A股收市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代码601218)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788218 | 买入 | 99.00元 | 1股 |
2、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788218 | 买入 | 1.00元 | 1股 |
3、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788218 | 买入 | 1.00元 | 2股 |
4、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788218 | 买入 | 9.00元 | 3股 |
5、如某 A 股投资者持有100股股票,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2号议案组共4名董事候选人议案组(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方式如下:
| 议案名称 | 对应的申报价格(元) | 申报股数 | ||
| 方式一 | 方式二 | 方式三 | ||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一部分: 以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 董事候选人一 | 2.01 | 400 | 100 | 200 |
| 董事候选人二 | 2.02 | 100 | 200 | |
| 董事候选人三 | 2.03 | 100 | ||
| 董事候选人四 | 2.04 | 100 | ||
五、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考虑到所需表决的提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元进行投票。本次会议有多个待表决的提案,A股股东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提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
(2)对同一提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4)股东仅对本次会议多项议案中某一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2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大会由工会主席朱陶丽主持,会议应出席代表44人,实际出席44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大会审议选举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达成如下决议:
全体职工代表一致同意选举李小青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日起。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李小青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5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任一汽无锡铸造公司质量室主任;2009年12月加入公司,担任质保部副部长;2014年4月起,任公司营销部副部长。
李小青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李小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3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法定英文名称等基本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顺应公司战略发展、拓展市场,公司实施新的品牌管理战略,公司法定英文名称及其他基本信息变更如下:
法定英文名称变更为:Jiangsu SINOJIT Wind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英文名称缩写变更为:SINOJIT Technology
互联网网址变更为:http://www.sinojit.com
电子信箱变更为:jixin@sinojit.com
公司其它基本信息不变。
公司英文名称变更涉及到需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4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股东曹万清先生通知,曹万清先生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部分股份质押解除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9月16日,曹万清先生解除了其所质押的公司部分流通股6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48%),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曹万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9,105,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095%,其中被质押股份为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66%。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5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近日,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包士金先生通知:2014年9月15日至9月18日,包士金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15%,具体如下:
| 减持时间 | 减持数量(万股) | 交易价格 | 减持方式 |
| 2014年9月15日 | 4500 | 7.49元/股 | 大宗交易系统 |
| 2014年9月18日 | 500 | 7.25元/股 | 大宗交易系统 |
本次减持前,包士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4,884,5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581%;本次减持后,包士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94,884,5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165%。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9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 地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吉鑫科技
股 票 代 码:6012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包士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 署 日 期:2014年9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包士金
吉鑫科技指本公司、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包士金先生减持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包士金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
是否取得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情况:担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同时担任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阴长龄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铸造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铸造协会副会长。
其他说明:包士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拥有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说明
包士金先生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吉鑫科技股票的意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包士金先生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持吉鑫科技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15%,于2014年9月18日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减持变动达到法定比例,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东姓名 | 减持时间 | 减持数量 | 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 |
| 包士金 | 2014年9月15日 | 4500万股 | 4.5374% | 大宗交易系统 |
| 2014年9月18日 | 500万股 | 0.5041% | 大宗交易系统 | |
| 合计 | 5000万股 | 5.0415% |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数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数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包士金 | 合计持有股数 | 444,884,588 | 44.8581 | 394,884,588 | 39.8165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 444,884,588 | 44.8581 | 394,884,588 | 39.8165 | |
| 合计 | 444,884,588 | 44.8581 | 394,884,588 | 39.8165 | |
包士金先生持有的吉鑫科技权益中,被质押股份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32%;除前述股份质押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吉鑫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变动股数 | 交易价格区间 |
| 2014年9月 | 减持 | 5000万股 | 7.25元/股至7.49元/股 |
| 合计 | 减持 | 5000万股 | 7.25元/股至7.49元/股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包士金)
签署日期:2014年9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股票简称 | 吉鑫科技 | 股票代码 | 60121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包士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444,884,588股 持股比例:44.8581%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50,000,000股 变动比例:5.0415%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包士金
签字:
日期:2014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