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4-050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五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 全体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总人数 | 22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5,783,51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83 |
| 其中: | |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 7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5,411,58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76 |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71,93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7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张耀华共征集到投票权计0股)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全体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 — | — | — | — | — | 是 |
| 1.01 |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02 |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03 |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04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05 |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安排、可行权日、禁售期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06 | 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条件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07 |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08 |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09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10 |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1.11 |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0 | 0 | 是 |
| 2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270,210,950 | 99.96 | 101,521 | 0.04 | 20,000 | 0 | 是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275,661,989 | 99.96 | 101,521 | 0.04 | 20,000 | 0 | 是 |
| 4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75,661,989 | 99.96 | 101,521 | 0.04 | 20,000 | 0 | 是 |
| 5 |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75,661,989 | 99.96 | 101,521 | 0.04 | 20,000 | 0 | 是 |
注:1、上述第1.01~1.11项和第4项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上述第1.01~1.11项议案和第2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寿林平、许荣根回避表决。
(二)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比例(%) |
| 1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 — | — | — | — | — |
| 1.01 |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02 |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03 |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04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05 |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安排、可行权日、禁售期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06 | 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条件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07 |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08 |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09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10 |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1.11 |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 26,792,752 | 99.62 | 101521 | 0.38 | 0 | 0 |
| 2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26,792,752 | 99.55 | 101521 | 0.38 | 20,000 | 0.07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32,243,791 | 99.62 | 101521 | 0.31 | 20,000 | 0.07 |
| 4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32,243,791 | 99.62 | 101521 | 0.31 | 20,000 | 0.07 |
| 5 |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2,243,791 | 99.62 | 101521 | 0.31 | 20,000 | 0.07 |
注:上述第1.01~1.11项议案和第2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寿林平、许荣根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俞晓瑜、杜闻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4-051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9月1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5人(董事陆拥军先生、张振勇先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的受益人,已回避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议案》。
根据《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作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王彦超、叶俊、季登强、徐永斌、杜雄伟、王小平、李钢、向兴伟、李长茂等9人已辞职,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他们已不具备《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注销他们获授的26.5万份股票期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19 名调整为 410 名,获授权益数量总计由1109万份调整为 1082.5 万份(首次授予 989万份,预留 93.5万份)。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410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989万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4 年 9 月18 日。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4-05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553,458,2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
根据《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为4.78元。
同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该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 4.78元调整为 4.75 元。即: P=P0-V=4.78 元-0.03元=4.75 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4-052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9月1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5人(董事陆拥军先生、张振勇先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的受益人,已回避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就《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及《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410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989万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4年 9月18日。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于2014年5月15日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核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7月14日,公司收到通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已对公司报送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且无修订意见。
4、2014年9月18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综上,公司为实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包括: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均未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激励对象也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董事会认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授予条件的411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授权情况概述
(一)本期股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期权总数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
| 陆拥军 | 董事、副总裁 | 5 | 0.46 | 0.01 |
| 张振勇 | 董事 | 5 | 0.46 | 0.01 |
| 蔡璐璐 | 财务总监 | 5 | 0.46 | 0.01 |
| 陈瑞 | 副总裁兼董秘 | 5 | 0.46 | 0.01 |
|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406人) | 969 | 89.52 | 1.75 | |
| 预留 | 93.5 | 8.64 | 0.17 | |
| 合计 | 1082.5 | 100 | 1.96 | |
(二)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价格等:
1、授权日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9月18日。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60个月。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按比例分为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预留的股票期权均分为3个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4、可行权日
自等待期满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75元。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权安排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由于王彦超、叶俊、季登强、徐永斌、杜雄伟、王小平、李钢、向兴伟、李长茂等9人已辞职,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他们已不具备《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取消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10名。
公司监事会对该 410 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相关公司员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相关公司员工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本次向 410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989万份股票期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4 年 9 月18 日。
六、 独立董事就授权日等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
1、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由于王彦超、叶俊、季登强、徐永斌、杜雄伟、王小平、李钢、向兴伟、李长茂等9人已辞职,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他们已不具备《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取消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注销他们获授的26.5万份股票期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19 名调整为 410 名,获授权益数量总计由1,109万份调整为 1,082.5 万份(首次授予 989万份,预留 93.5万份)。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 年 9月18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9月18日,并同意410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相关问题的结论性法律意见为:杭萧钢构《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已获得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实施完毕,公司据此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激励对象人数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股票期权授权日的确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八、《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4年9月18日,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分摊。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预测算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未考虑预留部分)的成本合计为1,463.72万元。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上述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得出,并在各个等待期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九、备查文件
1、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4-053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9月18日在杭州瑞丰国际商务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根据《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的名单共 419 人,具体见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名单》。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由于王彦超、叶俊、季登强、徐永斌、杜雄伟、王小平、李钢、向兴伟、李长茂等9人已辞职,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他们已不具备《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取消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10 名。
公司监事会对该 410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相关公司员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相关公司员工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本次向 410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989万份股票期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4 年 9 月18 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