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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2014-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4-081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3月9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2浙)杭民商初字第15号]和民事裁定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15-1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告本公司(被告二)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受理原告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83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该事项本公司已于2012年3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012年4月16日,本公司又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的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退还货款和承担损害赔偿共计6193.414万元,其中返还货款4839万元,损害赔偿1354.414万元

      (该事项本公司已于2012年4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014年3月24日和25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

      一、解除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对69套竹浆叶更换的约定。

      二、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839万元,赔偿损失1354.414万元,支付因鉴定而支付的费用 18万元,共计6211.414万元。

      三、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交付的69套竹浆叶。

      (该事项本公司已于2014年3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对一审判决,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均表示不服,于2014年4月5日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7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竹风公司支付运达公司款项2900万元。付款期限为:第一期1500万元,于2014年10月10日之前付清;第二期1400万元,于2015年4月底之前付清。逾期支付,则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按原判执行。

      2、各方无其它争议。

      3、一审案件诉讼费356450元,由竹风公司和运达公司各负担178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450元,减半收取175725元,由竹风公司负担。

      为保证上述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天奇股份承诺对2900万元款项的支付承担执行担保责任。

      鉴于一审判决下达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从谨慎原则出发,本公司对2013年母公司报表计提预计负债4700万元。现根据调解书的约定,经测算,公司将对原计提负债作2700万元左右的调减处理,该调整事项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数为2700万元左右,对公司2014年业绩有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