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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公告
    2014-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4-053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18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建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建民先生因公司发展需要决定辞去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刘建民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刘建民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刘建民先生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的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4-054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12日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9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建民先生主持,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因公司发展需要,刘建民先生申请辞去了公司总经理职务,董事会提名蔡亮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经会议审议,与会董事同意聘任蔡亮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

      蔡亮先生的任期自本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总经理蔡亮先生提名聘任夏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经会议审议,与会董事同意聘任夏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

      夏勇先生的任期自本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原《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公司章程》第八条修改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公司决定于2014年10月16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有关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个人简历

      蔡亮 男 现年43岁 本科 学士学位 工程师,历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员、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处副处长、处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经理。蔡亮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夏勇 男 现年45岁 本科 曾就职于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协庄煤矿计划科、协庄煤矿电厂,历任德国KCH防腐技术公司(上海)代表处采购部经理、香港协鑫集团上海弗卡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商务部副经理、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贵航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夏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4-055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10月1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15:00至2014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0日(星期五)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3层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情况: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八)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0月10日(星期五)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九)提示性公告:公司将于2014年10月13日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再次发布提示性公告,提请公司股东及时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1、全体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通过互联网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系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出席者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10月14日及2014年10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4号水晶国际808室

      邮编:401147

      传真:023-63067268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688,投票简称:建新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具体如下表: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如下表: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

      (4)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755-83991880/25918485/25918486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子邮件地址:xuningyan@p5w.net

      网络投票业务咨询电话:0755-83991022/83990728/83991192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A)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B)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C)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D)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15:00至2014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世鹏、方燕

      联系电话:023-63067268

      2、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授权委托书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期限: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