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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渠道费用乱象将遭严控
    2014-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抑制费差损扩大

      ⊙记者 黄蕾 ○编辑 枫林

      

      银保渠道(包括邮局)手续费不断被哄抬,致使保险公司在银保业务上无利可图,渠道费差损现象浮出水面。上证报昨日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面对银保市场之乱象,在银保新政出台之后,上海将率先出台针对银保费用管控的监管指引,以期规范不断高企的银保渠道保单获取成本,最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多位保险公司人士向上证报透露,上海保监局近日在行业内部下发了《上海市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试行)》,主要涉及人身险公司通过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机构,面向个人销售的寿险、年金、健康险、意外险这四类险种。“这应该是银保新政出台后,首个针对银保渠道的地方监管指引。”

      仅仅数年时间,银保便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来自银保渠道的保费规模一路狂飙,也引发了层出不穷的乱象。一些保险公司盲目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排名,以手续费为银保业务竞争的主要手段,导致渠道进入成本和维持成本不断抬升。高企的手续费不仅伤及整个银保市场的有序竞争,也同样拖累保险公司本就薄利甚至无利可图的银保业务,增加了出现渠道费差损的风险。

      为此,今年初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银保新政。上海此次出台的监管指引,则在此基础上更加细化、更具针对性。

      从上证报拿到的监管指引来看,要求银保费用管控必须遵循独立性、真实性、合理性、及时性这四大原则。如,要求人身险公司应实现银保代理业务费用的独立归口核算,不得在各销售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不得以其他费用弥补银保代理业务费用不足;银保代理费用的各项支出应如实反映业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不得随意变通费用用途和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详实到对险种及费用的分类。为确保分险种费用核算的科学性,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对银保代理产品进行必要的分类。分类标准除业内熟知的按缴费类别、按缴费期限和保障期限之外,还包括按定价利率假设、按险种类别、按险种设计属性等。

      而对银保费用的分类,指引根据经济事项的性质将此分为直接获取成本、间接获取成本、渠道共同费用三类。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指引将直接获取成本中“支付给银行、邮局的手续费”进行重点规范。

      根据指引要求,人身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保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不得向未产生保险业务的银保代理机构提前预支代理手续费。

      而这也恰是目前银保市场乱象中的焦点问题。本报记者从市场上了解到,在保险行业,“渠道为王”是硬道理,由于银保渠道竞争激烈,大账(明账)之外再走小账(暗账),是当下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心照不宣的合作潜规则。如:保险公司以其他方式给予合作银行或其经办人除手续费标准以外的任何名义的利益和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奖励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对此,指引明确了责任人制度,细化了各级高管人员及财务、内审、合规等相关部门人员关于费用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旦发现有人身险公司的实际费用率明显高于该类产品行业平均水平,或较自身以往费用率有显著增长的,监管部门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持续费用超支、费差损严重、产品费用率与分红水平、结算利率错位的公司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或检查对象。”知情人士透露称,监管部门将采取包括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函,行业通报,开展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与此同时,针对检查中查实的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