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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公告
    2014-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4-05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概述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或“乙方”)近日与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达旗经开区管委会”或“甲方”)签订了《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浓盐水处理项目(浓盐水处理设施及两座高盐晾晒池)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BOT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本协议,达旗经开区管委会依照本协议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享的权利以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中的浓盐水处理设施,受托管理运营两座高盐晾晒池,并收取水处理服务费。天地人在特许经营期内,依照本协议独享接收并处理经济开发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浓盐水和排入高盐晾晒池的高盐水。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浓盐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6,000立方米/天,受托运营的两座高盐晾晒池的接收处理能力分别为3,000立方米/天和2,100立方米/天。

      根据本协议有关回购条款的约定和补充协议,甲方有权按照BOT协议有关回购条款的约定,选择按照BT+委托运营的方式。双方确认,甲方选择按照BT+委托运营的方式时,乙方作为本项目的BT方兼总承包方,应按照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总承包方的相关职责;乙方计划2014年12月底完工;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甲方在乙方开工建设日起由地方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乙方的结算审计和最终结算;乙方仍为本项目的委托运营方,委托运营期限与BOT协议一致。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特许经营权

      1、特许经营权的描述

      经达旗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甲方依照本协议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享的权利以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中的浓盐水处理设施,受托管理运营两座高盐晾晒池,并收取水处理服务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依照本协议独享接收并处理经济开发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浓盐水和排入高盐晾晒池的高盐水。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浓盐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6,000立方米/天,受托运营的两座高盐晾晒池的接收处理能力分别为3,000立方米/天和2,100立方米/天。

      2、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直至特许经营期因届满或甲方行使回购选择权或其他依本协议规定情形而提前结束之时,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授予乙方独家的特许经营权。

      3、特许经营期限

      在遵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前提下,特许经营期为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三十年(此处年为365/366天),高盐晾晒池每年运行期为365天,浓盐水处理设施每年的运营期为365天,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特许经营期可相应延长。

      4、特许经营服务范围

      根据本协议和有关附件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乙方负责的运营管理范围为:(a)浓盐水处理设施红线外一米内所有设施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从浓盐水取水点到交水点止。(b)两座高盐晾晒池的进水口处开始到结晶池结束。浓盐水处理设施和两座高盐晾晒池的特许经营服务区域包括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内所有排水企业。

      (二)项目建设

      1、甲方的主要义务

      甲方应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按照本协议有关附件的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时间要求完成应当由其完成的工作。

      2、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浓盐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3、建设期补贴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总额2,000万元的建设补贴。

      (三)服务费和价格调整

      1、水处理服务费

      乙方浓盐水处理收费来源于高盐晾晒池的受托运营收入、浓盐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回用水收费和政府的运营补贴。乙方的收费从高盐晾晒池的商业试运营日起,高盐晾晒池的水处理服务费收入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回用水处理费用由用水企业直接支付给乙方。

      甲方需对高盐晾晒池A处理水量进行保底,为3,000立方米/天,吨水单价为8元,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若高盐水排放量小于3,000立方米/天,甲方按照3,000立方米/天高盐水量进行支付。若高盐水排放量大于3,000立方米/天,甲方按照实际高盐水量进行支付。

      回用水价格为4.3元/立方米(吨)。

      2、调价办法

      在浓盐水处理设施开始商业运营2年内,双方应每年组织一次运营成本核定,并根据双方认可的核定结果调整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水处理价格和回用水价格,每2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水处理价格和回用水价格从该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

      3、水价补贴

      甲方保证乙方所生产符合协议指标的回用水都可出售给最终用户,售价不低于4.3元/吨回用水。如乙方因售水量少于回用水产水量而导致的收费减少,回用水处理费用的差额部分由甲方统一补贴。除乙方运营期收取高盐水处理费、回用水水费和相应差额补贴外,甲方每年对乙方进行运营补贴。每年补贴总金额于每运营年的开始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打入乙方账户。

      (四) 回购

      甲方有权于本项目工程具备清水联动试车条件之日起5日内选择回购本项目。甲方须在前述期间内向乙方正式发出行使回购选择权的书面通知。

      回购款总额为本项目工程的工程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与税费之和,加上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回报,减去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补贴。经双方确认,本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为4,822万元。经双方确认,投资回报率为9%。回购期内分五次支付,前四年每年按照1,000万加综合回报额支付,第五年支付余额及综合回报。本项目计息方式为“利随本清”,余额计息。

      根据本协议有关回购条款的约定和补充协议,甲方有权按照BOT协议有关回购条款的约定,选择按照BT+委托运营的方式。双方确认,甲方选择按照BT+委托运营的方式时,乙方作为本项目的BT方兼总承包方,应按照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总承包方的相关职责;乙方计划2014年12月底完工;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甲方在乙方开工建设日起由地方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乙方的结算审计和最终结算;乙方仍为本项目的委托运营方,委托运营期限与BOT协议一致。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对于天地人在工业污水处理领域尤其是高盐水处理的市场拓展具有重要意义,有效地提升了天地人的市场竞争力,标志着天地人在工业污水处理领域的重大突破。天地人通过签订上述协议,实现其业务范围的进一步延伸,并将工业污水处理作为未来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上述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及天地人的未来经营业绩存在积极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公司及天地人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及天地人不会因履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受气候、工期、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

      1、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浓盐水处理项目(浓盐水处理设施及两座高盐晾晒池)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