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基金中心关于<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
管理中心承诺事项的问询函>的复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4-42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基金中心关于<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
管理中心承诺事项的问询函>的复函》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发来《基金中心关于<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承诺事项的问询函>的复函》。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基金中心关于《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承诺事项的问询函》的复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年8月29日,我中心收到你所《关于对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你单位在2006年12月11日披露的有关股改文件中承诺“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但在8月22日公告中又称“没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请具体说明:
(一)你单位在2006年作出承诺时是否拥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
具体说明如下:
2006年股改时,我中心名下没有可注入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在当时的政策条件下,国家体育总局可以通过内部整合资产等方式,将优质资产划拨我中心,实现资产注入承诺。随着国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变化,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可以自主决定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整合,我中心做为事业单位,名下没有可注入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致使不能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时间内规范承诺。
(二)自2006年以来你单位为完成此项承诺所做的努力和所采取的措施
具体说明如下:
2006年以来,我中心积极协调履行资产注入的承诺,将奥运会门票代理权、赛事承办权、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权由上市公司使用,并按现行政策努力推进可划归我中心的两家国有企业注入上市公司,为此,曾邀请中体产业公司高管共赴外地考察从事健身路径生产的国有企业,探讨将其注入中体产业公司事项;同时也对另一家以体育旅游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注入中体产业公司进行论证,由于目前该企业正与国内著名大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因而未形成注入方案。
(三)你单位目前没有可注入优质资产的证据
具体说明如下:
截止到2013年底,我单位经营性资产包括,持有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624亿股,占中体产业公司股份比例为22.07%;投资20万元,占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股份。
二、你单位在8月22日公告中披露“下一步我单位将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所持中体产业公司全部股份,由受让方履行承诺事项,转让股份收益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此项工作三年内完成”。请说明你单位确定上述承诺内容所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具体说明如下:
此次股份转让需经国家体育总局的同意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三、你单位在8月22日公告中披露“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需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请详细说明股份转让事项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具体说明如下:
我中心将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上报本次股份转让申请,履行审批程序。
四、你单位在8月22日公告中披露“上述承诺事项需经中体产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进一步明确召开股东大会需具备的条件及预计召开的时间。
具体说明如下:
我中心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股权转让申请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将在一个月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有披露履约风险的对策、以及不能在三年内完成公告所述附条件的股权转让事项时的制约措施,请补充披露。
具体说明如下:
目前转让我中心所持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受让方履行承诺方案,已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还需上报财政部审批。如果因国家政策限制、没有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无法完成股份转让工作,我们将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豁免优质资产注入承诺。
特此函告。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