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4-45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804号文核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6,776,85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99,997.5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7,747,811.25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4年9月11日全部到位,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4)第00002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横店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76342053013503,截止2014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136,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山西惠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横店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19636301040012266,截止2014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136,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横店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357167116971,截止2014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137,999,997.5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童星、汪子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