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6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2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9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下午3:00到2014年9月2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7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8,685,603股,占总股本的49.1785%。
其中关联股东林汝捷先生(35018219681001****)回避表决,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8,88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55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693,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并通过《关于与瑞典OPCON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9,581,10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889,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徐丙坚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