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路演回放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路演回放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路演回放
  • A7:数据·图表
  • A8:路演回放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2014年9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B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2版:信息披露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1版)

    附件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附件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4-2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及主要考虑因素

    1、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规定,在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制定本规划。

    2、公司未来三年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份分配股利,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或者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公司有剩余的税后利润,现金流状况良好、流动资产中有足够的现金,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同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红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优先股股东除了根据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固定股息分配之外,还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顺序、方式及比例,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固定股息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顺序、方式及比例如下:

    (1)公司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约定的票面股息率,采取现金方式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固定股息;

    (2)公司向优先股派发上述固定股息后,如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则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分配比例为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15%;

    (3)若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第2项后仍有剩余,则公司将当年实现的剩余可分配利润中的50%,由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分配,其中每股优先股股份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的股份数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向优先股股东分配、以现金或普通股股票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上述剩余利润。

    三、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在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当年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应当遵守股东回报规划。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5、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仅适用公司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和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部分,不包括优先股股东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的固定股息部分。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5: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4-049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预案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尚需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以下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

    公司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400万股,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亿元,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26亿元、补充流动资金8亿元。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种类为固定股息率、可累积、可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五、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固定股息分配及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安排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根据固定股息率获得的固定股息;二是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如下:

    (一)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1、固定股息发放的条件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发行利率计算的固定股息。其中,可供分配利润为母公司报表口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在延迟优先股股息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息的情形下,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2)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将优先股当期股息以及按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优先股股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期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股息次数的限制;前述股息递延不构成公司违约。每笔递延股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股息率累计计息。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②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固定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和孳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4、固定股息的非强制付息条款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将当期股息以及按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股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期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股息次数的限制;前述股息递延不构成公司违约。每笔递延股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股息率累计计息。

    (二)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安排

    1、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具体步骤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固定股息分配后,并且普通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当年盈利相应的分配后,优先股股东还可以参与一定比例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如下:

    (1)首先,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安排,向优先股股东按照询价发行时确定的固定股息率派发股息(如前款“固定股息分配安排”所述)。

    (2)其次,在按照固定股息率向优先股派发固定股息后,如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即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5%。

    (3)最后,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第(2)项后,即形成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中的50%,由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分配。其中,优先股股东以获得现金分红方式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普通股股东可以获得现金分红或以普通股股票红利的方式参与剩余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股份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利模拟为普通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数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2.62元/股)。优先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模拟股数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如本次优先股在上半年完成发行,则次年对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时,优先股股东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50%的分配,其计算基数为“(发行月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12)×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50%”。如本次优先股在下半年完成发行,则不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

    注:在可参与优先股的安排中,优先股股东仅限于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不参与以前年度累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如普通股股东当年获得发行人分配的现金或股票红利来源于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则优先股股东不参与该部分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

    2、后续普通股股本变动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优先股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利模拟为普通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数和比例相应进行调整,模拟转股价格公式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六、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回购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回购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七、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表决权限制及表决权恢复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优先股股东表决事项外,优先股股东没有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没有表决权。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应付股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八、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九、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会计处理上将全部计入权益工具。

    十、提请关注风险,详见“第三节 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的风险因素”。

    十一、本预案“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优先股股息支付能力”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进行了说明,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已经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最终以相关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由于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原因,本预案中的比例、数值可能存在细微误差。

    第一节 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目的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河南省境内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4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26亿元、补充流动资金8亿元。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背景

    1、国家政策相继出台,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制度性基础已经完备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并于此后发布了优先股信息披露相关的配套文件。上述办法及准则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各项条款以及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范。基于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启动优先股发行工作的制度性基础已经完备。

    2、高速公路行业仍可持续增长,行业具有资金密集、回报周期长的特点

    《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具体目标指出:“公路网规模进一步扩大,技术质量明显提升。公路总里程达到450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基本建成,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加快高速公路网剩余路段、瓶颈路段的建设,基本完成2004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建成比例超过90%,通车里程达到8.3万公里”。宏观政策支持高速公路行业继续增长。

    收费公路行业具有投资大、资金密集、回报周期长等特点。优先股股票的特点与行业的投资与回报方式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3、公司在建高速公路投资资金需求量较大

    公司目前在建商丘至登封高速公路、济宁至祁门高速公路豫皖界至连霍高速段(二期工程)、漯河至驻马店改扩建工程、郑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郑州至航空港高速公路)等项目,预计在2016年年底前将陆续建成通车。资金需求量较大。

    4、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为80.23%;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为81.2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上述数据均为道路运输业——高速公路类A股上市公司中的最高者。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使得公司具有一定的偿债压力,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目的

    1、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提升股东回报

    中原高速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筹集资金不超过34亿元,不超过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69.87亿元的5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26亿元、补充流动资金8亿元。

    通过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将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盈利水平。通过补充流动资金,将促进已经投入运营和即将投入运营的投资项目效益的释放,进而带动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保持与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相匹配的运营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将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提升股东价值。

    2、有利于降低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指标,增强抗风险能力

    公司面临较好的发展环境,随着宏观经济的逐步回暖、未来投资规模逐步稳定,公司的未来发展可期。但目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已经不适宜继续采用债务融资。而通过发行优先股融资,既可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又因优先股可计入权益工具,从而有效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指标,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以2014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模拟测算,如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34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8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不考虑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将由81.22%下降至72.88%。以权益资本替换负债,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

    3、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为未来发展预留融资空间

    公司自2003年IPO并上市以来,公司尚未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过股权融资,存在单一且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情况。目前,公司的投融资需求较大,占用了较多的资金,优先股的发行有助于公司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伴随着经济的增长、车辆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高速公路行业仍将在未来持续保持增长态势,公司的业务仍将持续发展。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升,在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提升公司的多渠道融资能力,并为未来发展预留了融资空间,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4、形成稳定的分红预期,提升了普通股现金分红的比例和确定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方案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在优先股股东可获得固定股息并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基础上,提升了对普通股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方案,公司提升了普通股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分配比例为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15%——即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提升现金分红比例并确定了固定比率。在此基础上,普通股股东还将以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普通股股东获得现金分红比例将得以提高。

    第二节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固定股息率、可累积、可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亿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在批文有效期内一次发行完毕。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四、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固定票面股息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票面股息率,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有两部分构成:一是根据固定股息率获得的固定股息;二是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如下:

    (一)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1、固定股息发放的条件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发行利率计算的固定股息。其中,可供分配利润为母公司报表口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在延迟优先股股息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息的情形下,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2)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将优先股当期股息以及按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优先股股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期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股息次数的限制;前述股息递延不构成公司违约。每笔递延股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股息率累计计息。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②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固定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和孳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4、固定股息的非强制付息条款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将当期股息以及按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股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期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股息次数的限制;前述股息递延不构成公司违约。每笔递延股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股息率累计计息。

    (二)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安排

    1、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具体步骤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固定股息分配后,并且普通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当年盈利相应的分配后,优先股股东还可以参与一定比例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约定如下:

    (1)首先,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安排,向优先股股东按照询价发行时确定的固定股息率派发股息(如前款“固定股息分配安排”所述)。

    (2)其次,在按照固定股息率向优先股派发固定股息后,如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5%。

    (3)最后,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第(2)项后,即形成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中的50%,由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分配。其中,优先股股东以获得现金分红方式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普通股股东可以获得现金分红或以普通股股票红利的方式参与剩余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股份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利模拟为普通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数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2.62元/股)。优先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模拟股数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如本次优先股在上半年完成发行,则次年对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时,优先股股东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50%的分配,其计算基数为“(发行月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12)×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50%”。如本次优先股在下半年完成发行,则不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

    注:在可参与优先股的安排中,优先股股东仅限于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不参与以前年度累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如普通股股东当年获得发行人分配的现金或股票红利来源于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则优先股股东不参与该部分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

    2、后续普通股股本变动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优先股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利模拟为普通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数和比例相应进行调整,模拟转股价格公式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三)宣派和支付股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授权和决策

    1、宣派和支付固定股息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在延迟优先股股息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息的情形下,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2、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约定,董事会制定并提议普通股分红方案。在按照固定股息率向优先股派发固定股息后,如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5%。在此基础上,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50%,优先股按照模拟折算普通股的股数测算,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分配。

    普通股的分红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优先股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事项,在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由公司股东大会逐年审议决定,向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宣派和支付各自享有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

    六、回购条款

    (一)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二)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三)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息)。

    (四)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七、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1-5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表决权恢复

    (一)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2.62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三)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九、清算偿付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等,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十、评级安排

    本公司每年对主体进行一次评级,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十一、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转让,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十三、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4亿元,其中26亿元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其余8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四、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第三节 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普通股股东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如下:

    一、普通股股东可供分配利润减少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且公司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虽然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业务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整体净利润水平也有望进一步提升。但优先股股东具有获得一定水平股息回报和优先分配可供分配利润的权利,并且优先股股东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如果前述净资产规模提升带来的净利润增长额不能覆盖优先股的固定股息,将可能减少普通股股东可供分配利润。或者,公司净利润的增长额未能覆盖优先股参与的剩余利润分配,公司普通股股东也可能面临可供分配利润减少的风险。

    201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9,459.50万元,假设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完成本次优先股发行,发行规模按照上限34亿元计算,并假设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包含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在2013年的基础上变动幅度为-30%至+30%、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为5.0%-7.0%(仅用于示意性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票面固定股息率的预期),且于当年宣告全额派发按照固定股息率计算的优先股的股息,则2014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此外,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在确保完全派发约定的当年优先股股息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递延支付当期优先股股息,公司普通股股东则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分红的风险。

    二、普通股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如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在出现上述表决权恢复的情况下,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将被摊薄。按照本次优先股34亿元的发行规模以及目前表决权恢复的模拟转股价格2.62元/股测算,表决权恢复后,公司的表决权股数将增加约12.977亿股,占所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约为36.61%。因此,本次优先股发行后,普通股股东将面临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三、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受到影响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在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普通股股东劣后于优先股股东,即只有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清算金额后,普通股股东方可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剩余财产分配。因此,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如公司发生解散、破产等事项,普通股股东在清偿顺序中所面临的风险将有所增加。

    四、税务风险

    目前,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尚未对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做出针对性的具体说明或操作指引,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的税务处理方式,特别是能否税前列支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情况将对公司未来净利润水平等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五、分类表决导致的决策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优先股股东享有分类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对于优先股存在分类表决权利的上述重大事项,将由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进行分类表决,即上述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分类表决安排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增加不确定性,因此,公司面临分类表决所导致的决策风险。

    六、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未获得批准的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河南省国资委的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方案存在无法获得上述有权机构批准的可能,以及最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时,除前述发行人及其普通股股东面临的与本次优先股发行有关的风险外,还需要考虑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因素,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竞争风险、环境及政策风险等。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40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26亿元,其余不超过8亿元的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到位,公司已用自有资金偿还相应的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则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和运用,公司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一)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的合理性分析

    1、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公司的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公司设立初期,资产总规模为22.79亿元,净利润0.84亿元,拥有运营路段173公里。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张,截至2013年末,公司资产总规模达到353.48亿元,拥有运营路段577公里,并拥有子公司7家、参股公司16家。通过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公司盈利能力显著增强,资产规模是设立初期的15.51倍,盈利能力是设立时的4.70倍。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的高速增长也带来了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持续攀升。2013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已经处于公司历史的高位水平。公司近年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情况详见下表:

    (下转B23版)

    序号修订前规则修订后规则修订依据
    1.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增加制订依据。
    2.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9条修订。
    3.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10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5修订及补充。
    4.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和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4修订及补充。
    5.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15条修订。
    6.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3补充。
    7.第二十条 第二款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条 第二款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20条修订。
    8.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6补充。
    9.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补充。
    10.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7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31条修改。
    11.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情况除外。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露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8补充。
    12.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31条补充。
    13.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4.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33条补充。
    15.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7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39条补充修改。
    16.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45条补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46条补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原高速、公司、发行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通投资集团、控股股东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预案中原高速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之预案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原高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00万股优先股股票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固定股息率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股息率
    可累积优先股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的优先股
    可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中的剩余利润的优先股
    可供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公司当年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的可供分配税后利润金额。

    本次优先股支付固定股息部分的基础来源于此可供分配利润。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向普通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当年的盈利来源于此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公司承诺,在拟实施利润分配前,公司将提前做好下属子公司对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因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差异过大而无法满足现金分红需求的情况。

    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当年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普通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当年盈利相应现金分红后,剩余的部分即为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即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当年合并报表口径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普通股股东15%现金分红,或者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优先股固定股息-普通股股东15%现金分红。

    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可以共同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50%的分配。

    不可转换优先股发行后不允许优先股股东将其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

    优先股股息率
    5.00%5.50%6.00%6.50%7.00%
    净利润

    增长率

    -30%10,621.658,921.657,221.655,521.653,821.65
    -20%14,567.6012,867.6011,167.609,467.607,767.60
    -10%18,513.5516,813.5515,113.5513,413.5511,713.55
    0%22,459.5020,759.5019,059.5017,359.5015,659.50
    10%26,405.4524,705.4523,005.4521,305.4519,605.45
    20%30,351.4028,651.4026,951.4025,251.4023,551.40
    30%34,297.3532,597.3530,897.3529,197.3527,497.35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亿元)
    1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26.00
    2补充流动资金8.00

    (尚未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合计34.00

     2014-6-302013-12-312012-12-312011-12-31
    资产负债率81.22%80.23%78.02%79.05%
    流动比率0.760.700.330.46
    速动比率0.550.510.26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