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4-44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普洛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04 号《关于核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对象承诺
承诺主体: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杨晓轩、朱素平
承诺事项:自普洛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普洛药业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自普洛药业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首日起开始履行。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与承诺
(一)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保荐书中的承诺
1、本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对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声明
本公司已对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康市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评估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评估机构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本所及签字评估师已阅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评估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