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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2014-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恒天天鹅 公告编号:2014-071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恒天金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环”)使用额度不超过 2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该项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详见2014年5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4-042】、【2014-045】号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恒天金环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一)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说明

      1、理财计划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31天

      2、理财计划代码:2171142534

      3、收益类型:保证收益型

      4、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5、投资金额:5,000万元

      6、产品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本金部分纳入交行资金统一运作管理,投资于货币市场和公开评级在投资及以上的债券市场工具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7、投资收益率: 4.000%

      8、实际理财天数:31 天

      9、投资起始日:2014年09月23日

      10、投资到期日:2014年10月24日

      11、资金到帐日:到期日当日,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客户应得理财收益及理财本金在到期日与资金实际到帐日之间不计利息及理财收益。

      1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13、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无关联关系。

      14、产品风险揭示

      上述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所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期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

      (2)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会涉及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多种市场风险,导致理财产品实际理财收益的波动。如遇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调整。

      (3)信用风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信用风险的极端情况,如宣告破产等,将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支付产生影响。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将在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一次性支付,且产品存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提前支取,无法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

      (5)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上述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为零。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说明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多多财富班车1号

      2、产品代码:2101137331

      3、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4、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5、投资金额: 4,000万元

      6、投资标的: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评级在AA及以上评级(对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主承销的信用债、评级在A-(含)以上评级)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类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存放同业以及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

      7、产品收益率: 4.30%/年(自2014年7月15日起由4.50%/年调整为4.30%/年)

      8、产品成立日:2013年5月24日

      9、投资期限:30 天

      10、起息日:2014年9月23日

      11、到期日:2014年10月23日

      12、投资兑付日:投资期限届满后的下一日兑付资本金及收益。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同时投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资金到账时间在投资兑付日24:00前,不保证在投资兑付日乙方营业时间内资金到账)

      1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14、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无关联关系

      15、产品风险揭示

      上述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

      2、市场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延迟兑付风险: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兑付日分配时,如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客户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甲方在投资期限届满兑付之前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

      5、再投资风险:乙方可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甲方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甲方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风险: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 电力系统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

      二、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

      (1)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恒天金环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在确保公司及恒天金环日常经营、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高流动性的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恒天金环在建项目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恒天金环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日常经营观念。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恒天金环共计持有理财产品总金额为1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14%。

      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期次型)

      2、《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

      3、《业务受理通知书》

      4、《浦发银行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财富班车1号)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特此公告。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