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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4-06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号文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444,725股(以下简称 “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价格为11.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1,819,991.25元,扣除发行费用19,035,142.8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32,784,848.40元,于2013年3月19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3〕50号《验资报告》。

      2013年3月,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等四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披露的公告2013-01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截止2014年8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223,147,838.83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91,644,057.34元,2014年1~8月使用募集资金31,503,781.49元;剩余募集资金为61,777,559.94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140,550.37元,不包括已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4.5亿元)。

      二、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后,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聘请保荐人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由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张建华先生、洪华忠先生继续负责,财通证券中止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告2014-063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14年9月24日,公司、保荐人与各开户行分别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即:《协议》主要条款)

      截止2014年8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存储余额”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不包括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3、《协议》的其它主要条款

      1)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建华、 洪华忠及项目协办人桑仁兆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按本协议笫七条之约定并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原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需重新指定保荐代表人时,对新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事先告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后,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开户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及其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