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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0版)

    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4年6月30日)

    国投瑞银一年定期开放债A

    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0.60%0.07%1.47%0.01%-0.87%0.06%
    2014.01.01至2014.03.312.40%0.15%0.99%0.01%1.41%0.14%
    2014.04.01至2014.06.303.61%0.10%1.00%0.01%2.61%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6.73%0.11%3.50%0.01%3.23%0.10%

    国投瑞银一年定期开放债C

    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0.50%0.06%1.47%0.01%-0.97%0.05%
    2014.01.01至2014.03.312.30%0.16%0.99%0.01%1.31%0.15%
    2014.04.01至2014.06.303.52%0.09%1.00%0.01%2.52%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6.42%0.10%3.50%0.01%2.92%0.09%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每个运作周期为1年,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与运作周期区间长度相一致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8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面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24%
    100万元≤M<500万0.12%
    500万≤M1000元/笔

    (2)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元≤M<500万0.30%
    500万≤M1000元/笔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费率水平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0.50%
    持有时间满一个运作周期,但不足两个运作周期0.10%
    持有时间满两个运作周期或以上0

    其中,“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指在同一开放期中申购后又赎回的情形。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申购和赎回费用的优惠。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4年4月3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投资组合报告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3、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4、在“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原有销售机构的信息,增加了新增代销机构的概况。

    5、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做了备注说明,对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做了补充说明。

    6、在“八、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7、在“九、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8、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