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办理认购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2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后,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 认购
1、认购费率结构: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
■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3. 认购的确认及限额规定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5)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2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 预留印鉴;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预留印鉴;
■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4. 注意事项
■ 本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6: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 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bocim.com。
(二) 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2日9:00-16:00(周六、周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认购开户及认购时间: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2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提出认购申请
■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日期: 2004年8月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成立日期: 1995年12月29日
联系人: 朱妮
电话: (021)68476943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日期: 2004年8月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1801
联系人: 铁军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陈露、汤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6日
| 认购费率 | 金额(M)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0.60% | |
| 100万≤M<200万 | 0.40% | |
| 200万≤M<500万 | 0.20% | |
| M≥500万 | 1000元/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