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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拟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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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版:信息披露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拟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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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拟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4-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3-066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拟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拟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建立企业与金融集团全方位深度合作的新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从而达到双方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目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徐明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主营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关联关系:本公司与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基础

      1、双方合作的目的是将甲方的技术开发、应用优势和项目开发、建设优势与乙方的融资优势相结合,建立新型的产业企业与金融集团全方位深度合作的新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从而达到双方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目的。双方合作完全在优势互补、相互支持、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展开。

      2、双方合作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

      3、甲方同意,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充分发挥整体的组织协调优势,向乙方推荐各类业务合作需求。对于获得乙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其他业务,要通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建设、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帮助乙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乙方同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发挥资金规模大、期限长、资金来源稳定、信用等级高和业务种类全面的多种优势,积极支持甲方的业务发展战略,为甲方的各类金融服务需求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和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合作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甲方邀请乙方参与其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安排、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信息;乙方凭借其专业优势、体制优势和业绩优势,通过参与规划前期调研、课题研究、编制论证等方式全面支持甲方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合作领域

      1. 首都环境治理和改善工作

      2. 新型城镇化建设

      3. 京津冀一体化建设

      4. 北京地区生态景观建设、水生态建设、水利治污、生态治理、生态城市规划、水利工程建设

      (四)项目前期合作

      双方同意,在甲方项目前期工作中加强合作,共同培育项目。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其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的开发储备工作;乙方同意为甲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策划等必要的金融服务支持,包括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及时出具资金落实文件(贷款意向函或承诺函)。

      (五)金融产品合作

      乙方所属总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本部及分支机构外还拥有国开金融公司、国开证券公司、中非发展基金、国银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子公司,可为甲方提供投、贷、债、租、证等金融服务。乙方可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服务;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等本外币贷款融资服务;(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境外人民币债券、私募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承销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并购重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服务;以及信用证、保函、保理、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结售汇、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服务。乙方将积极为甲方提供投、贷、债、租、证等多种产品和中间业务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甲方同意,在双方密切合作的基础上稳定和增加乙方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份额,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类贷款、存款、理财、结算服务,并支持乙方为其承销企业债券、发放搭桥贷款及提供融资租赁、并购重组、投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服务。

      甲方邀请乙方担任融资顾问,为甲方提出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购重组、市场发债、投融资方案设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银团等提供咨询顾问和融资规划服务。

      (六)合作规模

      根据甲方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以及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审结果,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甲乙双方在各类金融产品上的合作融资总量暂定为200亿元(大写:贰佰亿元)人民币。融资总量项下各具体项目的实施条件及融资额,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批准文件为准。

      (七)合作期限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四、审议程序

      (一)本次拟签署的本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的合作项目、合作方式、规模等事项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其他具体协议为准,故签署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本次拟签署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与乙方合作,将有助于公司地位优势和乙方开发性金融融资优势,助推银企良性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以实现合作共赢;有助于推动双方进行深度合作,实现公司的战略布局。

      (二)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陈述,具体的合作项目、合作方式、规模等事项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其他具体协议为准,董事会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