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4-02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12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11,952,832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3.75% |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人) | 2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411,664,532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3.71%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人) | 10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88,3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4% |
(三)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陈忠宽、肖国栋、张志刚、王学斌、独立董事于雳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董新风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的议案》 | 4,755,600 | 99.11 | 42,700 | 0.89 | 0 | 0 | 通过 |
2 |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11,898,532 | 99.99 | 54,300 | 0.01 | 0 | 0 | 通过 |
3 | 《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11,898,532 | 99.99 | 54,300 | 0.01 | 0 | 0 | 通过 |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的投资者表决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1 |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的议案》 | 4,755,600 | 99.11 | 42,700 | 0.89 | 0 | 0 |
2 |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744,000 | 98.87 | 54,300 | 1.13 | 0 | 0 |
3 | 《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744,000 | 98.87 | 54,300 | 1.13 | 0 | 0 |
注:1、控股股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对议案1回避表决,其所持407,154,532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议案2以特别决议进行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邵丽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14]第48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