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配合沪港通试点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交易参与人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删除交易参与人取得席位的相关规定
第2.2.1条修改为:“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申报事项
1.第3.1.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2.第3.1.3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第3.4.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4.第3.4.3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第5.2.4条修改为:“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三)补充交易参与人的监督管理事项
1.第6.4条修改为:“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第8.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3.第9.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
4.第10.1条修改为:“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5.第10.2条修改为:“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二、《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删除《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该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上述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