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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账户增值不代表当事人权益没有受到经纪商侵害
    2014-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内斯比特诉麦克尼尔案

      证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且投资组合增值时,是否可以利用投资账户过度交易赚取额外佣金?投资者多支付的佣金是否可以收回?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投资者内斯比特夫人起诉证券经纪人麦克尼尔和布莱克公司利用投资账户过度交易赚取额外佣金。本案是一种相对少见的情形:在被告的指导和控制下,原告的证券组合增值了,但原告仍然选择提起诉讼,收回他们向被告支付的佣金。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即便证券组合本身增值了,也有理由强制被告交出他们收取佣金的不合理部分。

      内斯比特夫人是位退休教师,是商人W?华莱士?内斯比特的遗孀。内斯比特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组投资。投资组合以及其他资产由内斯比特夫人和W?华莱士?内斯比特信托(下称“信托”)分别继承。内斯比特夫人是该信托的受托人。1974年以前,这些投资一直相当保守,当然业绩不算很好。到1974年,损失较大。之后,内斯比特夫人为自己和信托在布莱克公司开设账户。账户是通过史蒂夫?麦克尼尔开设的。麦克尼尔是内斯比特夫人朋友的儿子。当时内斯比特夫人的账户的本金为167,463美元,信托的账户上的本金为44,177美元。内斯比特夫人并不擅长此类事务。她对被告(史蒂夫?麦克尼尔和布莱克公司)说,她为自己和信托设立的投资目标是稳健、收益和增长。被告声称,内斯比特夫人告诉他们,她想要挽回此前所受损失。之后,被告开始了一系列活动,时间长达11年半。1985年10月账户关闭时,内斯比特夫人的账户上本金为301711美元,信托账户上的本金为92,844美元,增值很多,但被告人在11年半中的活动受到质疑。原告(内斯比特夫人和信托)指出,被告首先清算了原告证券组合中的一些证券。然后,麦克尼尔先生进行了一系列交易,涉及150次发行,1000次交易,总交易额为4,400万美元。尽管原告的账户价值在本案涉及的期间内增长了约18万美元,但被告的佣金高达25万美元。而且,如果想要寻求稳健的收益性证券组合,那就不应该购买被告所选择的那类投资。被告所选择的投资经常是投机性的,并不创造收益。当账户终止时,很多投资都受了损失。到1984年,内斯比特夫人开始担心账户活动的程度,所以更加密切地联系麦克尼尔先生,交易程度随之降低,但是没有完全终止。到了1985年,内斯比特夫人更加担心,账户最终在10月关闭。一年多后,原告起诉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资账户过度交易,以赚取额外佣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获得赔偿,理由是被告违法联邦证券法以及俄勒冈州证券法。

      地区法院做出指令裁决,驳回原告依据俄勒冈州证券法提出的诉讼请求,将原告依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交陪审团审议。陪审团做出了不利于被告的裁决,要求被告赔偿其利用原告投资账户去交易赚取的额外佣金。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法院不依据陪审团裁决做出判决。地区法院驳回动议,依据裁决做出判决。

      被告上诉,称地区法院错判,因为地区法院不允许以交易收益抵消额外佣金,因为过度交易证据不足以支持此裁决。被告还提出,不应当强制要求他们交出所有额外佣金,应当只要求他们交出额外佣金中的净收益。在反上诉中,原告要求其获得赔偿时附加律师费的救济。

      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费尔南德斯在对经纪人过度交易行为、投资者的损失等进行分析后,认为即便证券组合本身增值了,也有理由强制被告交出他们收取的佣金的不合理部分。陪审团认定被告利用账户过度交易,原告确实受到损害,该决定有很多证据支持。原告要求附加律师费的救济的主张过分了,不予支持。因此,地区法院的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翻译原文见《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