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8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天星先生(目前持有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0%,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25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0万股)有关办理股权质押的通知。吴天星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535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785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0万股,共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4%)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4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质押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质权人向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质押股权从2014年9月26日起予以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天星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0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4.60%。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9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00至2014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玉立路55号阳光国际大厦A座1805-1807;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天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2,645,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1,6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32,92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13%。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145,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2%。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102,642,42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3,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收购Choice Genetics股权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81,613,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1,029,423股,反对3,5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142,42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反对3,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束晓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14]第124号《关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